江苏: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2021-01-12 09:40: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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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凭证类型 |
计税依据 |
核定比例 |
适用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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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
产品销售收入 |
70% |
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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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
商品销售收入 |
40% |
商业、外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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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
房地产经营收入 |
80% |
房地产开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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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 |
工程结算收入 |
80% |
建筑安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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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
货物运输收入 |
80% |
运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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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
保费收入 |
80% |
保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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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 |
80% |
金融业 |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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