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独立董事的报酬是增值税应税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FP(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FP)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FP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FP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FP的,可以FP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预付卡销售)
二、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蔡桂如:受聘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上市公司是雇主。
三、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国税发[1994]89号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蔡桂如:个人所得税将董事费定性为劳务报酬并不意味着增值税里也叫劳务报酬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号)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蔡桂如:受聘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请不要以个人所得税的法规套在增值税上。
结论:独立董事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