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FP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FP或者销售FP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蔡桂如编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P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FP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FP的,以增值税专用FP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FP或收购FP的,以农产品销售FP或收购FP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蔡桂如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蔡桂如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蔡桂如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蔡桂如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蔡桂如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蔡桂如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FP,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蔡桂如编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FP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FP或销售FP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蔡桂如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蔡桂如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