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债权转股权何时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2020-11-06 10:11:40)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那么何时确认所得或损失?
假设债权人A公司应收债务人B公司100万元,经协商一致,A公司转为B公司80万元股权,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B公司暂不确认20万元所得,A暂不确认20万元损失,此时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当A公司以101万元转让该股权时,确认所得,101-100=1万元,(实质是债转股损失2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21万元)此时B公司确认20万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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