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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很怀念国税函〔2005〕319号

(2020-07-17 08:59:46)
近日,胡先生告诉我他的一件烦恼事儿,2016年他将持有B公司的股权作价投资到A公司,B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换股,增值部分应交个人所得税190万元,向税务机关备案至2020年年底前缴纳。胡先生反映,A公司经营情况很差,而且现有所持A公司股权比例很小,无法变现,也没有分红。因此,根本没有现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胡先生的烦恼让我怀念起319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失效法规 废止日期:2011-01-04  
 
文号:国税函〔2005〕319号 发布日期:2005-04-13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319号文件很有道理,遵循了“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可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5〕41号 发布日期:2015-03-30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15-04-08  
 根据2018.06.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一、三条进行了修改。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现就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九、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十、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二、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十三、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我们很欣慰的看到101文件,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又使319文件精神回来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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