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桂如:购进农产品,按照3%征收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好处
(2020-05-17 14:57:33)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日
根据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本条第(二)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设A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产品生产者)B处采购农产品(凭票扣除),原合同价格412万元(含税),按征收率3%开具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4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00X9%=36万元[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00X10%=40万元]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按优惠征收率1%开具专用发票,由于没有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强调的是一般纳税人。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吴晓强副司长5月13日在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解读》中指出,小规模纳税人可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
显然,购买方更希望从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产品生产者)取得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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