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桂如:例解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经营所得
(2020-01-30 14:38:11)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六、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蔡桂如提醒需要注意的是:
(1)居民个人合并来源于境内、境外多处经营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合并申报;
(2)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分别按照“收入-成本-费用-损失-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配比计算某一国家(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按照居民个人中国境内、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占比确定;
(4)居民个人在境外某一国家(地区)经营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经营所得,只能在亏损所在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所得依法弥补,该国家(地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为0;
(5)有综合所得时
境内、境外全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境内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不得减除四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6)没有综合所得时
境内、境外全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境内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
【案例1】有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杨某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了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并在甲国、乙国按照当地法律规定个人从事经营活动。2019年杨某境内、境外经营情况如下:
1.在境内A企业领取工资薪金12万元,A企业全年经营所得20万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万元。
2.在甲国取得经营收入200万元,成本120万元,费用30万元,另外按照甲国税法规定实际缴纳所得税3万元,其他税费10万元。
3.在乙国取得经营收入140万元,成本80万元,费用25万元,另外按照甲国税法规定实际缴纳所得税6万元,其他税费5万元。
杨某有一独生子女,2019年在小学六年级、初中一年级读书,由杨某扣除100%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杨某自己也是独生子女,父母在2018年均超过60岁。2019年杨某个人缴纳“三险一金”2万元。此外,2019杨某无其他按规定可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
杨某2019年在境内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80万元---劳务报酬--综合所得,上市公司预扣预缴了12.8万元个人所得税,除甲国、乙国经营所得外无其他境外所得。
【问题】:杨某2020年3月-6月份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款多少元?
【解析】:
1.杨某是中国境内居民个人,2019年有综合所得,其境内以及境外甲国、乙国取得的经营所得,依法合并计税,并对按照来源国家(地区)税法缴纳的所得税,限额抵免。因此,李某待抵免经营所得的所得税额为:甲国30000元。乙国60000元。
在甲国、乙国缴纳的其他税收不得抵免。
2.李某境内、境外全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境内A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工资)+200000=320000(元)
来源于甲国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200000-300000-100000=400000(元)
来源于乙国应纳税所得额=1400000-800000-250000-50000=100000(元)
境内境外全部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20000+400000+100000=820000(元)
全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820000X35%-65500=221500(元)
3.杨某在境内已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50000元
4.杨某甲国、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甲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甲国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境内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21500X400000/820000=108048.4(元)
大于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30000元,抵免30000元。
乙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乙国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境内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21500X100000/820000=27012.2(元)
小于乙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60000元,抵免27012.2元。
5.杨某经营所得合并申报应补(退)税额
应补税额=221500-50000-30000-27012.2=114487.8(元)
乙国未抵免税额=60000-27012.2=32987.8(元),可在以后5年内杨从乙国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额有余额时抵免。
6.杨某2019年在境内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80万元---劳务报酬--综合所得,上市公司预扣预缴了12.8万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为80X(1-20%)=6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640000-60000-20000(三险一金)-(1000+2000)X12=524000
应纳税额=524000X30%-52920=104280,应退税额128000-104280=23720
7.合计应补税额=114487.8-23720=90767.8元
【案例2】无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杨某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了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并在甲国、乙国按照当地法律规定个人从事经营活动。2019年杨某境内、境外经营情况如下:
1.在境内A企业领取工资薪金12万元,A企业全年经营所得20万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万元。
2.在甲国取得经营收入200万元,成本120万元,费用30万元,另外按照甲国税法规定实际缴纳所得税3万元,其他税费10万元。
3.在乙国取得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80万元,费用25万元,另外按照甲国税法规定实际缴纳所得税1万元,其他税费5万元。
杨某有一独生子女,2019年在小学六年级、初中一年级读书。李某自己也是独生子女,父母在2018年均超过60岁。2019年杨某个人缴纳“三险一金”2万元。此外,2019年杨某无其他按规定可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
杨某2019年无综合所得,除甲国、乙国经营所得外无其他境外所得。
【问题】:杨某2020年3月-6月份合并申报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款多少元?
【解析】:
1.杨某是中国境内居民个人,2019年有综合所得,其境内以及境外甲国、乙国取得的经营所得,依法合并计税,并对按照来源国家(地区)税法缴纳的所得税,限额抵免。因此,杨某待抵免经营所得的所得税额为:甲国30000元。乙国10000元。
在甲国、乙国缴纳的其他税收不得抵免。
2.杨某境内、境外全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境内A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00+200000=320000(元)
来源于甲国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200000-300000-100000=400000(元)
来源于乙国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800000-250000-50000=-300000(元),经营亏损,合并申报时,来源于乙国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0元计。
境内境外全部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20000+400000+0=720000(元)
全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720000-60000-20000-(1000+2000)X12)X35%-65500=145900(元)
3.杨某在境内已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50000元
4.杨某甲国、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甲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甲国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境内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45900X400000/(320000+400000+0)=81055.56(元)
大于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30000元,抵免限额30000元。
乙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乙国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境内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45900X0/(320000+400000+0)=0(元)
小于乙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0000元,抵免限额0元。
5.杨某经营所得合并申报应补(退)税额
应补税额=145900-50000-30000-0=65900(元)
6.乙国经营亏损300000元,可在乙国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的经营所得弥补,未抵免税额10000,可在以后5年内李从乙国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额有余额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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