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桂如:光伏发电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增值税吗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
2013-01-08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蔡桂如:1、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无论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都不征收增值税,已申报缴纳的红字冲回。
2、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地方财政补贴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之外的)已申报缴纳的不退,未申报缴纳的不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继续缴纳。
3、自2020.1.1起,无论中央还是地方财政补贴,政策一视同仁,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光伏发电企业如果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则执行1,取得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需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电网很强势,需要接受补贴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求按应补贴年度适用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如2017年度的)17%,实际上是在2019年4月后才兑现的补贴(适用税率13%),否则拿不到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