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桂如:4月“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包含3月底的留抵税额吗
(2019-04-10 09:42:27)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
发布时间:2019-04-08三、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
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这个可以理解,因为不能重复计提。但是2019年4月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包含3月底的留抵税额?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15号申报表看,应该属于。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如果有纳税人3月底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4月份或之后(360天内)认证,则是计入4月或之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