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桂如:财税【2011】50号文件部分条款自动失效
(2019-01-04 09:41:3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特此公告。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2018年12月29日
56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注:上述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蔡桂如:以上政策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但以下内容随着
新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而自动失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