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桂如:资产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2018-01-16 17:24:46)蔡桂如:资产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某纳税人将资产(无土地、 厂房、长期投资、产成品等潜在升值的资产)、债权、债务(连同劳动力)按账面净值并出售给另一公司,采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这个合法证据是不是一定指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然,因为本公告以下几条特别要求报送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本条连“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都没有。
第十条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三条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在各级党委、政府要求降低企业负担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让企业自己出具一个证明加上税务机关的判断就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