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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购入“原油”变名为“燃料油”开票,需缴纳消费税

(2017-11-11 12:46: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八、下列产品准予按规定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可享受原料所含消费税退税政策的产品除外: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视同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的产品;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三)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缴纳消费税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六、成品油7.燃料油1.20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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