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桂如:“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两种意见,哪个是对?
(2014-09-07 13: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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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出口退(免)税操作实务与评估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年5月第一版
王文清主编第472页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核算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核算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借方发生额反映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检查后应调减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余额进行账务处理:
(1)若本账户余额在借方,应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应按贷方余额数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借方余额,应将“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回,其差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蔡桂如点评:上述(2)和(4)都允许“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的贷方余额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相抵不妥,如果允许的话,就意味着可以用以前年度欠税来抵当月的留抵了,我更赞成陈澄老师的观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本人认为《通知》应该仅适用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延期纳税的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为常规性的政策,但是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只能是批准的延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