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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收到一笔税后的投资分红,是否需要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当中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

(2013-07-25 12:25:03)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4日

江苏地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收到的投资分红不能并入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个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蔡桂如: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即20%,就是不并入企业的收入按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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