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处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25-07-01 10:55:45)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两次通过EMS方式邮寄贵院承办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贵院应当先针对贵院是否具有本案管辖作出裁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管辖权异议的优先处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条规定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负有强制性审查义务,且必须在实体审理前作出裁定,不得未经审查直接开庭。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3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该条第一款规定即使被告同时提交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仍须先行解决管辖权问题,不得混合审理,第二款系通过反向解释说明。
二、管辖权异议未决时开庭系严重违法行为。
程序违法后果。法院未裁定管辖权异议即进行实体审理,可能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第四款“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程序违法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此类程序违法的案件,上级法院可撤销原判并将案件移送管辖法院。
典型案例中(如最高法案例【2020】民辖82号),法院强调:管辖权异议未决前,不得进行实体审理,否则移送管辖的裁定无效。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实体审理。”
三、被告暂不参与庭审的合法性。
被告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无义务参与实体答辩或举证,若法院强行开庭,系贵院故意违法办案。
综上,本人再次书面敦促先行处理管辖权异议、暂停庭审程序。
此
****民法院
申请人: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