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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处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25-07-01 10:55:4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两次通过EMS方式邮寄贵院承办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贵院应当先针对贵院是否具有本案管辖作出裁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管辖权异议的优先处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0“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条规定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负有强制性审查义务,且必须在实体审理前作出裁定,不得未经审查直接开庭。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3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该条第一款规定即使被告同时提交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仍须先行解决管辖权问题,不得混合审理,第二款系通过反向解释说明。

二、管辖权异议未决时开庭系严重违法行为。

程序违法后果法院未裁定管辖权异议即进行实体审理,可能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第四款“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程序违法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此类程序违法的案件,上级法院可撤销原判并将案件移送管辖法院。

典型案例中(如最高法案例【2020】民辖82号),法院强调:管辖权异议未决前,不得进行实体审理,否则移送管辖的裁定无效。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实体审理。”

三、被告暂不参与庭审的合法性

被告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无义务参与实体答辩或举证若法院强行开庭,系贵院故意违法办案

综上,本人再次书面敦促先行处理管辖权异议、暂停庭审程序。

  

****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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