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2025-06-15 18:16:06)

本人受江苏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江苏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针对能否以“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主张工程款?

1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句话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实际施工人指的是进行了实际施工的个人或者单位,他们可能是转包人或者是违法分包人。在正常的合同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应该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其次,发包人一般是项目建设的投资者或者业主,他们与承包人(可能是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没有支付或者完全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而承包人因此无法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那么实际施工人可以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要求发包人在其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例如,如果一个项目的发包人欠付承包人100万元的工程款,而承包人因为这个原因无法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那么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这100万元的工程款。但是,如果发包人已经全额支付了工程款,或者只欠付很少一部分工程款,那么实际施工人就不能向发包人主张超过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的责任。

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防止因为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情况发生。同时,也明确了发包人的责任范围,避免发包人因为与实际施工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可能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拖欠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拖欠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查明发包人拖欠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的数额。

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向其直接上手(即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主张工程款。如果原告公司与总承包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那么原告公司可以直接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然而,如果原告公司与总承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那么原告公司要求总承包人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可能没有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原告公司应向其直接上手主张工程款。假设,如果原告公司是以挂靠的方式进行施工,那么原告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取决于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原告公司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关系,那么原告公司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是,如果原告公司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那么原告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要看被挂靠方是否已经收到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二、对于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通常是发包人的举证责任。

因为,发包人通常掌握着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而实际施工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客观上无法掌握和了解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也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因此,要求发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工程价款,或者证明其欠付的工程价款数额,是比较合理的。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9)最高法民再89号民事判决中,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直接发包人的,应由发包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在(2021)最高法民再147号案件中,也再次强调了发包人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发包人不能仅仅否认欠付工程款,而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或者证明其欠付的工程款数额。

当然,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会受到案件具体情况的影响,例如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以及发包人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等。

(2019)最高法民申788号裁判观点,该观点认为应由原告即实际施工人负责举证责任。与以上观点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

举证责任的分配确实会受到案件具体情况的影响,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否有结算。一般来说,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进行了结算,那么发包人应当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当有明确的付款义务,而且通常情况下,发包人也更容易获得和保存相关的付款记录和凭证。然而,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尚未进行结算,那么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能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而且发包人对此工程量并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此时,实际施工人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因为其需要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但是,即使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施工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而发包人否认欠付工程款,那么发包人仍然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例如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或者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等。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考虑到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原告(即实际施工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而且发包人对此提出异议,那么发包人应当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其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针对能否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长180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议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本案中,如果承包人阻却了结算,导致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日期,实际施工人(原告)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日期作为应付款时间。如果工程已经实际交付,那么交付之日可以视为应付款时间;如果没有交付,但原告已经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那么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可以视为应付款时间;如果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那么原告起诉之日可以视为应付款时间。

因此,原告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日期作为应付款时间。

2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承包人对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在发包人破产或者对其财产进行执行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根据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这个期限是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期为202181日至20211031日,并约定了付款条款,即“施工完工并结算后6个月付至97%工程款,完工后一年内付清所有余款”。原告于2023626日将结算单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收持后没有异议,但一直没有给予正面回复同意该结算单。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完工后一年内付清所有余款”,即在20221031日前付清。因此,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可以认定为20221031日。根据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即从20221031日起算的十八个月内,原告应主张其工程价款优先权。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日应为20221031日,原告应在2024430日前主张其工程价款优先权,否则可能丧失这一权利。

3但是,认真阅读本合同,从整理解释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节点,本代理人认为应当理解为“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完工并结算6个月付款至97%,以及完工后结算后1年内付清余款(对此理解,应当作同一性解释,即对于付清余款仍然应当以完工并结算后)”。然而,实际情况是双方一直没有进行正式的结算,只有原告在2023626日提交的签证的结算单给承包人。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正式的结算,可能难以确定具体的完工日期和结算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交的签证结算单可能被视为一种催告行为,表明原告已经尝试进行结算并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可能会从原告提交签证结算单的日期(即2023626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原告的签证结算单后仍然未支付工程价款,原告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这个合理期限本代理人认为最长时限为16个月。

在本案中,承包人阻却了结算,导致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日期,实际施工人(原告)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日期作为应付款时间,同时主张优先权的最长时限应为16个月。如果工程已经实际交付,那么交付之日可以视为应付款时间;如果没有交付,但原告已经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那么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可以视为应付款时间;如果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那么原告起诉之日可以视为应付款时间。

因此,原告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以现在起诉之日或提交结算单据、签证单时为起算点,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综上,请求法院判支持原告的代理意见。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