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分析意见
(2025-04-06 18:17:26)一、是否应当判决准许离婚。双方自***年***月发生感情不和以来,原告分别于***年*月、***年**月、***年*月起诉到贵院,双方早己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地,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第四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行离婚”情形。故本案应当判决准许离婚,否则枉法裁判。
二、针对离婚时是否应承担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及结婚费用。婚生子于***年**月***日生,今年已达35周岁,依《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1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本案婚生子现己大学毕业、在**工作,其不符合以上原被告给付抚养费的情形,故本案婚生子女无权再行主张抚养费,原被告也无需承担抚养费,自然也无需承担婚生子结婚费用。若双方调解离婚,原告同意作出相应的让步,承诺给予婚生子在结婚事宜上给予一定经济帮助。作为代理人也希望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婚生子的利益,在调解协议上同意给予婚生子适当的经济帮助。
三、针对具有产权证的商品房如何分割。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76条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方竞价取得;仅有一方主张房屋的,可以进行评估后取得,对另一方作价补偿;双方均不主张的可以拍卖、变卖等。本案双方商品房权属清楚、价格基本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可能通过竞价取得,或由法院公平分配双方商品房归属。
四、针对***公司如何处理、判决。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二》第10条“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东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公向解释,本案股东为原被告,双方为同等份额。
另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75条“夫妻一方投资设立的企业,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的,双方竞价,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再结合该《解释一》第77条“双方对归属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判决。”本案原告长期实际经营,公司客户基本上认原告,而被告近三年基本在江都上班,几乎再不过问公司业务,故在双方同等竞价的基础上判决归原告所有较为合理,原告可以对被告适当补偿。
五、针对***公司所涉没有权属(产权证)证明的厂房及土地、设备的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77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协议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本案由于厂房没有产权证,故本案应当不予分割,同时考虑到厂房一直由原告经营,故应当准许原告继续生产经营。
对于厂内设备、物资、车辆,可以通过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分析得出夫妻共同财产所涉金额,对此可予以分割。
六、针对双方人身保险合同及收益等分割。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苏高法电〔2019〕474号《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第43条、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尚未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夫妻双方主张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应予支持。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夫妻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愿意继续履行的,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本案双方保险较多,截止到2025年1月涉及到原告投保的保险缴费金额合计为***元、被告投保的保险缴费金额合计为***元,相比较原告投保缴费金额较大。参照以上法律文件,原告自认以百分百的现金回报率计价(即:假设缴费金额为现金),愿意以保险缴费金额与被告进行结算,作为利益原告自愿让减给被告,这样便于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