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讨要”
(2024-10-26 14:34:53)【案情】:借款协议中约定“分6年还清”,2、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讨要”。
这些都是《借款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被上诉人拒不认可以上文字,就说明被上诉人否认该条子的效力,法院更不应当片面引用。
【甲某不服一审,上诉理由】
1、关于第一份协议分6年还清,根本没有约定每年还多少,既然有约定,我们就要履行约定,法院应当尊重该约定。
2、关于第二份协议书,明确规定正反面的文字都有效、属实、那我们就要协议约定履行,说好了被上诉人不可以以任何理由追索,否则上诉人与甲某也不可能签字。协议都有双方签字认可,被上诉人在庭中说不承认背后的注明,上诉人请问你被上诉人:你我都是成年人,不是3岁小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人逼迫你签字。
3.关子两份协议的借款,被上诉人为何以个人名义给甲某借款。背后的原因是被上诉人在工地也参与直接操作管理的,所以工人年终直接找被上诉人讨要工资,被上诉人急于发放工人工资,此时被上诉人又正好利用甲某曾帮其招工,故由甲某出具借条发工资。即使没有甲某出具借条,被上诉人还得自行发工资,故被上诉人主动出借发工资,无非是不怀好意、恶意转嫁风险。
4、关于第一份协议,被上诉人在庭上出示的原件证据是被撕坏的,开庭所出具的复印件是完整的,与所提供原件不相符,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协议原件,不是原有真实的,动机何在?很显然被上诉人系虚假诉讼,对胜诉信心不足,咨询律师后也认为败诉可能性极大,被上诉人庭中自称听其律师的意见将原件借据撕成两截,仅向法院提供对己有利的一截,这是虚假诉讼。
5、关习第二份协议,背后的备注是有原因的,当时我们3人(甲某、乙某、丙某),包括被上诉人(已故)父亲,共同商议这两份借款协议让甲某个人承担,这就完全超出甲某的个人能力了,也不符合道理。后经4人共同口头商议,该借据虽要甲某能出具也不算数,来年甲某继续为被上诉人创造利益,挣多挣少就相互不追究本借款协议约定的款项。在此情景下,甲某签署《借款协议书》时特意备注,被上诉人当即口头表示“你(甲某)这样写(备注)我(丙某)肯定日后跟你(甲某)要钱没有希望了”,大家带说带笑,其意很显然这两张条都是白条,被上诉人不可以凭借款协议书不追偿。
6、被上诉人承接本项目工程时上诉人、甲某特意口头告知“不接垫资工程”,被上诉人承诺“如有垫资由他丙某承担”。在承包过程中甲某告知丙某不能干,否则亏损,被上诉人非要干,讲不干要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不挣钱也得干下去,后被上诉人默认自己亲自施工、管理。故被上诉人系明知是他自己在三项涉案工程亏损是有责任的,而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无责任地追偿上诉人与甲某是错误的。
当工人追他讨要工资的时候,如若被上诉人认为工人工资与己无关,被上诉人为什么不拿出他与甲某之间工程合同让工人看,由此可以免责。相反,却以自己名义发放工人工资,从工资发放过程中可知工人都以被上诉人丙某为老板,而没有向甲某要工资。由此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自行承包并为实际施工人。
7、关于第二份合同,为什么被上诉人持有的合同有乙某签字,而甲某持有的合同上面没有乙某签字。被上诉人这是出于什么目的?很显然是欺骗上诉人、甲某、法院,转嫁工程风险,违背事实,为虚假诉讼提前谋化。
联系到本案,鉴于协议上约定的还款日期未到,上诉人认为即使借款成立,被上诉人起诉也过早。
鉴于第二份协议,被上诉人丙某自己当初都不认可,为什么被上诉人把这份协议拿出来做文章,还有什么意义?连请律师代理还用“风险代理”,如果认为借据合法有效、有相应的转帐记录,根本无需风险代理。法院应当从种种迹象发现被上诉人心虚,故不应当支持被上诉人的诉求。
8、被上诉人系虚假诉讼、不值得信任其证据及言辞。当初工地中途急需资金发放工资,为何让我们打借条跟陈某借钱。经律师求证查明钱都出自丙某,被上诉人丙某利用陈某名义起诉被上诉人、甲某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苏1052民初398号。承办法官当庭打电话让陈某出庭作证,而陈某亲口给法官回复,钱是丙某的,只是借用一下她的账户,跟她没有任何关系。庭长、书记员、原告、被告、原被告律师和乙某都是亲耳所闻,庭审笔录也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再问被上诉人一句此事又是何用意,很显然系虚假诉讼,本案同样如此。
9、上诉人根本没有担保之意。虽然上诉人在签署的位置在担保人旁边,但并不是直接签名,而是上诉人用笔写上“本协议正反面属实乙某”,根据规则,手写的效务大于机器打印的文字,故应当以手写的文字为准,故上诉人并不担保、而是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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