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2024-10-02 11:05:06)一、针对家庭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部分内容不具有合法性。协议中关于继母如果“找一个男人鬼混”需要支付10万元的条款不仅不尊重人格,而且涉嫌违法,因为这相当于对继母的私人生活进行干涉和惩罚,更何况被告根本没有此类情况发生。
《民法典》1042条禁止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069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二、协议中约定“如中途有变化”其效力与“改嫁”“找一个男人鬼混”,限缩理解为三个词具有同等层次、同等后果的效力,其后果如出现以上情况则约定为10万元归乙。代理人认为该协议中“如中途有变化”“改嫁”“找一个男人鬼混”都具有限制被告人身的约定,为无效约定。
如对“如中途有变化”扩展理解为抚养关系、抚养义务的变化,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该约定,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达到该条件。首先双方没有解除养子女关系;其次,在丙去世后,被告依然照旧抚养原告,直至考上大学。现由于乙上学地点的变化,主张一次性给付10万元学费,很显然并不是被告“中途有变化”,而是乙有变化,故被告不应当返还该款。更何况这种约定也具有限制人身属性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民法典》1043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死亡赔偿金赔付时,乙17周岁,今年起诉时已达18周岁,高中己毕业,加上原告赔偿得款80万元,可以认为原告符合有能力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情形,故在原告18周负后被告无义务再行履行抚养义务。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41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53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四、依死亡的赔偿分配规则,乙仅有一年的抚养费,以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461元计算,150万元减去10461元,其余145.539万元扣除丧葬费后由原、被告平均分配,被告得款70万元也符合分配比例,故本案原告不可再行主张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费用。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而不是对受害人自身的赔偿。它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进一步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和分配方式,但它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
根据近亲属之间的关系、生活状态和经济依赖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而不是按照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本案死亡赔偿金不作为遗产,双方已经依约定进行分配,加上附人身限制的条款无效,故本案被告死亡赔偿无需返还款项。
五、针对原告主张的其它财产84600元分配主张,可以依法分配。
丙生前工资6万元为遗产,在扣除夫妻共同财产前提下同意分配一半,即1.5万元给原告。
丧葬补助金10030元系用于丧葬事宜,该费用远远不够被告办理丧事,故该款不应当予以分配。对于社保个人帐户余额54151.24、45135元。这三项用首先应当满足办理丧事的费用开支,余款再用来平均分配。依《民法典人损司法解释》14条,丧葬费依扬州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计,约为6万元。即(109316.24-60000)/2=24658.12元为原告分配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