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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单独计算计入赔偿范围

(2024-07-06 10:02:53)

202012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根据该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方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不是不再支持了呢?换句话说该如何理解“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一、首先得从法律渊源说起。

     2003124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旧《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旧《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补偿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列。

       20091226日通过,自201071日起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到了《侵权责任法》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被列入赔偿项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以下简称为《<</font>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就已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至此,已经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单独列为赔偿项目,而是作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一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并没有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列为赔偿项目。但是作为与《民法典》配套实施的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如果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计算,那么新《司法解释》为什么又规定它的计算方式呢?

二、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项赔偿项目,但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为何作出容易引人误解的规定呢?

司法解释颁布于2003年,而《侵权责任法》(已废止,归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7年后的2010年才颁布,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性问题,解释先行、法律后设,貌似不合法理,但这与我国法制进程和立法权的分配等因素有关,在此暂且不表。

司法解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列为赔偿项目,但作为上位法和新法,具有优先适用性的《侵权责任法》却没有相关规定。针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难题,在《侵权责任法》施行的前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此处的“抚养”同“扶养”)

因此,现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三、【不同观点】虽然最高法院针对该问题发布过专门的通知,但现实中仍然有不同理解。

观点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作为单独赔偿项目进行判赔。对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应当优先以文义解释为原则,既然明确了该项费用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那就不需将其作为赔偿项目进行计算。再者,受害人或其家属已经通过取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方式,弥补了所减少的损失,如果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计算,就等于获得了双份赔偿,不符合“损失填补”的法律原则。

观点二: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应计算判赔,但不作为单独的判项,而将该费用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即判项中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实际包括“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否则,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就没有意义了,不符合立法目的。

相比之下,笔者更加认可观点二的说法。经搜索相关案例,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也多是同观点二一致,均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指将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直接加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统称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法院在判决中,不单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在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后,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后作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体现在判决的判项上。

  四、下面看看司法案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处理的?需要说明的是这几个案例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均在202111日之后,也就是在《民法典》、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后。

 案例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

  该院认为,死者何某的损失为:3、被扶养人生活费20644.91元/年×4年÷2=41289.82元计入死亡赔偿金,即死亡赔偿金为695006.8+41289.82=736296.62元;

  案例二: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21)0724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

 该院认为,经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应为2663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11376元。

  案例三: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况某志、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陈某1、陈某2、陈某3因陈兴红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各等项损失费用共计6万元。

  上述案例来自三个不同省份的的基层法院,事实上都支持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应理解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公式计算所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公式计算所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综上,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可以主张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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