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不可诉讼减少
(2024-06-22 17:17:32)【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现因原告父母生病、工作困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减少到1000元/月。
【分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需要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应否减少。本人认为,吴某与张某经过法院组织签订的《离婚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双方已离婚,上述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协议书中约定抚养费金额为每月2000元,可见该金额系双方根据两人的具体情况、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张某的负担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协商一致的结果,在不存在支付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时,双方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应降低。
二、张某称其因照顾父母无法工作无收入来源,被告认为其父现己因病治无效去世,其母长期在养老院,故不会影响原告上班。原告的母亲的退休养老金,加上政策因素,其母亲可以得到相应的残疾补助、护理补助,原告可以通过其它方法予以解决目前的困难,故原告诉称经济困难不属实,法院不予采信。
三、据了解,原告目前与其现任妻子购买一处商品房、存在一定房贷,若果真原告存在经济困难,可以针对房贷进行缓期、变更还款金额来缓解目前的经济困难,而不是通过损害婚生女抚养费的利益来达到原告的目的。
四、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离婚前原告明知被告的收入有限,知晓婚生女上学、生活的开支较大,故在离婚时作出如此调解协议。
离婚后被告打印出近两年的开支,以及近一年的详细支出,可以证明被告2022年度通过支付宝支出33037元,其中餐饮美食7865元、日用百货5942元,微信支出72380元,其中消费支出34492元;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1月1日通过支付宝支出21738元,微付支出45926元,其中消费支出26724元。2024年1月至6日通过支付宝支出12733元,其中餐饮美食4118元、日用百货4035元,微信支出40313元,其中消费支出24482元。另外针对婚生女所花费进行统计2024年1月花费4727元、2月花费5458元、3月花费3407元、4月花费3131元、5月花费2889元、到6月至中旬花费3321元。从以上证据及统计可以发现2022年度生活消费不少于48299元、2023年生活消费不少于48461元,因为还有大量的补课费需现金支付,等等。故原告给付的抚养费并不多。
依据被告提交的的工作证明、收入说明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工作性质为做服装,根据常识,做服装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坚苦、收入不高,被告为了接送小孩上学严重影响到工作收入,故被告的收入相对较低。
再结合请求法院调取的被告的银行流水,可以发现原告每个月收入超过一万元,其以现金方式提取并存在该卡内,故原告主张减少抚养费不成立。
五、减少抚养费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支付抚养费系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确定规则以父母双方的协议为主,判决为辅。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以保障其合理的生活、学习需求。但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权。因此,减少抚养费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此多为不予支持。
但是实践中,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给付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给付方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前述情形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也具有合理性。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离婚协议并不能等同于普通合同。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减少抚养费请求是否存在合理性,法院审判此类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父母双方,更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六、原告诉被告主体错误。抚养费系婚生子的权益,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原告给付抚养费是无条件的赠与,具有人身性质,作为监护人以及抚养人系被告,但该款实际收益人应当为婚生女,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抚养费的增加系以婚生子女为原告,同时在诉状中列法定代理人为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根据反向解释,本案应当列婚生女为被告,作为原配偶在本案中仅为法定代理人,故本案原告所列被告并不是抚养纠纷适格的被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