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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024-05-28 18:39:56)

案情】:20237月,原告经人介绍至张某承包的青春公司工地从事焊工工作。原告工作由张某安排,工资标准与张某约定并发放。202388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2023109日,原告家属王某**区大桥镇青春公司北厂报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韩某202388日发生交通事故,现要求公司开工作证明及考勤表。后我所民警帮助其联系公司负责人吴某吴某韩某跟带班张某青春公司工地干活,让其找张某协商,后张某到场帮助其开具相关情况说明1011日,王某再次在上述地点报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报警人称因开工伤证明与厂方发生纠纷,经了解,系报警人称其老公韩某系大桥镇青春公司农化新工地建筑工人……需要厂方负责人谈某出具相关工作证明,谈某不愿出具1016日,**水上派出所又次接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青春公司北厂区工地,有人封门闹事,系韩某谈某因工伤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调解,谈某将工作打卡记录打印一份交给韩某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承包青春公司的项目。20237月,原告经介绍到被告青春公司工地从事电焊工作,日工资400元。202388日下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原告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原告发生通事故后曾三次报警处理,接处警调查时对原告在青春公司化工地上班认可,张某谈某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认可承建工程单位为被告、原告日工资400元。后原告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自20237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定驳回原告的请求事项,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被告企业信息、工地公示牌、员工刷卡记录表、情况说明(张某谈某)、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三份)等证据。

【被告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与原告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仲裁请求。

【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员工刷卡记录表中有谈某原告等姓名,但无公司名称,不能证明系被告公司考勤表,本委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建筑工地公示牌中“建设单位”为青春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被告公司名称,代理认认为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三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记载,以证明原告在长青农化工地工作、带班班长为张某的事实,但因张某未到庭,无法证明张某在长青农化工地承包的工程为被告发包;原告自述其工作由自然人张某安排、工资由张某发放。

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被告承揽的青春公司农化工地工作、其接受被告工作安排及管理等事实,故对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20237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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