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职业放贷人后续主张利息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2024-04-07 16:26:11)

【案情】2018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2万元,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款项,并于2020615日偿还原告本金,同日被告就利息部分向原告出具结算借条,借条中约定下欠利息4.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起诉到法院主张偿还。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现我基于对本案事实的认知,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借款性质的辩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所持利息借条的合法性。被告承认曾向原告借款,并按时偿还了本金。然而,关于利息部分,原告并未透露其为职业放贷人,因此被告才同意出具借条。但原告悄然收取的利息显然超出了正常的借款利率,已经饱含了侵害被告利益的成分,故利息部分并不具有合法性。尽管原告持有的是被告签字的借条,但原告以职业放贷人的身份,欺骗被告出具借条,这显然也有违公序良俗。

二、关于证据的质证。

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款利息借条,我们并不否认其存在,但我们质疑其合法性。原告作为职业放贷人,对于该利息部分并未进行合理说明,故利息借条的签订是在误导之下完成的。我们将提交被告的银行流水证明,可以证明被告已经偿还了本金部分。同时我们也将提供原告和被告的交往记录,证明原告并未告知其为职业放人的事实。

三、原告作为职业放贷人。

根据原告目前查询的信息显示,原告在扬州成立扬州融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与若干民间借贷诉讼主体存在关联,也有部分案件,原告不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而作为证人或案外人在法院文书中有所显示。

原告不仅有部分案件为民间借贷出借人,也有部分案件原告从中收取“中介费”“好外费”“居间费”等,这些内容法院可以通过原告名字搜索诉讼主体、裁判主文,可以发现原告系职业放贷人。

综上,该借款利息其实是超额收取,我们请求法庭认定原告所持借条中的利息部分为无效,并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