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代理词
(2024-01-28 11:21:50)本人受原告***的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虽已领取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为此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予以支持返还彩礼”。但实务中是否为共同且确信未同居生活,双方各辞一词,故法院无从判断,最终无法认定符合该条所限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条件,从而最终判决不返还彩礼。
而本案原告在外服役,被告长期在老家,双方仅在法定许可的探亲假日才可碰面,现双方因感情不和,故根本不可能同居生活在一起。
为此法释〔202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规定恰好适用于本案,本案双方结婚在2023年9月,婚后几乎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可以结合客观事实,退一步认定“确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加之双方没有婚生子女,被告存在过错等情况,法院应当判决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归原告。
二、假设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为嫁妆、畴备结婚酒席等花费大量金钱如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有些失妥。因为给付彩礼需结合当地风俗,实际上也系保护女同志的权益,为了防止女方收取彩礼后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男方大额金钱,故作如上法律规定。但并不全然,有些男方欺骗女方,给付彩礼后,女方为此购买大量嫁妆,后发现男方存在过错或重大欺骗事项,为此产生的损失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分担。法释〔202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三、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补充、优化,更具有实用性,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则,从而平衡男女又方的利益,防止一方利用彩礼骗婚谋财现象。
最后。被告因存在婚前欺骗,从而使原告基于错误认识与被告领取了结婚证明,由于原告给付大额彩礼,致使原告家生活困难,故被告应当返还彩礼。
此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