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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当得利、共有返还财产

(2023-11-25 10:42:24)

一、不符合同恋性定义。上诉人认为被骗了,对于双方法律关系并非“同性恋”关系。双方是否“同性恋”。网络定义同性恋系指“只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的女性”,而本案双方仅为认识后通过网上来往交流,双方并没有长期基于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而长期生活在一起,故不符合通常一般人所理解的同性恋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定性错误。正基于对此法律认识错误,才导致法律关系判断错误。

二、基于案件基本事实不变,法律认识错误。作为代理人以及当事人对此事法律认识可以存在不同阶段的不同认识,故虽然在一审中双方认可为同性恋关系,但二审仍然要查明双方是否为同性之间“为产生爱情或性欲”的同性恋关系,还是被上诉人利用上诉人病态的心理骗取上诉人巨额款项。

通过双方大部分聊天记录可以发现被上诉人完全为了上诉人钱财故意与上诉人聊天交往,而不是为两个女性之间的爱情和性欲交往。

实际上双方并非同性恋关系,并非同性情人关系以爱情或性欲为目的走在一起,而是利用上诉人弱点,故上诉人系基于法律认识错误而给予。

三、从聊天记录中分析下被上诉人阅历。1992317日手机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发消息“不用考虑我,很多夜场的女的看不上你,除非刚步入夜场年纪很小,年纪大的,不可能的,完全没有一点可能,被人卖了还替人数钱,所以再怎么样,玩也好,谈恋爱也罢,我提醒你,不要找夜场的,水大深了,特别是老夜场,”这可以说明被上诉人年龄不大却知道通过夜场骗钱的套路,利用上诉人心理,实际上根本没有同性恋人所特有。

四、从聊天记录中分析下双方之间关系更像长辈的关心,不符合同性恋关系。19918141840分之前的一个聊天记录中,该记录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该聊天记录中提到“没事,还有我这个爸爸爱你,你昨天叫了我好多声爹爹”说明双方并不是恋人关系,而是长辈对晚辈的关心。

1992410958分以及19924151701分、199274930分被上诉人聊天记录中喊上诉人为“姐”“不负姐望”“姐姐能一次性给我多点吗”

19919221644分(中秋节第二天),上诉人聊与被上诉人聊天记录中提及“但是别人有的,我家宝贝也得有”也说明双方系长辈对晚辈的关心。

1992222130分上诉人聊到“不过客观的说,我也希望我们是情侣,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而不是长辈对晚辈的那种无止尽的退让,有时候想和你吵几句,我都在想和小孩子吵架是不是不太好”,也说时被上诉人实际上扮演的是小孩子的角色,是妹妹的角色,是天天想方设法索要钱财的角色。

五、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六、分析一下聊天记录被骗的过程:

我方认为这是新型诈骗。利用同情心、关爱心,自己通过各种名义的接受他人财产,对于接受的财产还大肆挥霍,买高档轿车、衣物,发生与自己年龄、收入不相匹配的消费,有悖于公序良俗。而且被上诉人之前还骗过其她人许多钱。

1、被上诉人曾有前任被骗者:如微信号为AMY。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19911223日聊天过程中显示被上诉人与“AMY”借款骗钱的过程,聊天记录显示“你脸皮真厚,那你借我点钱,没钱就滚,这个月要交管理费房租花员,可以分担一点吗,我亲爱的前任,不能分担的话就别耽误我找对象了好吗”“不谈钱谈啥,谈感情啊”。只不过被上诉人认为可能存在敲诈勒索。

2、分析一下聊天记录上诉人被骗的过程:

19916271854分被上诉人虚伪地陈述自己不好意思点击收款,却自称是被上诉人旁边的人点击其手机收款。

19917310427分,上诉人提及“你老是忽悠我”,随即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5000元,由于聊天截图不全,但可以从语境中分析得出上诉人5000元被被上诉人骗到手了

1991810日上诉人本打算为被上诉人买两瓶大宝,问被上诉人需要什么牌子时,被上诉人却要上诉人直接给2000元资助,最终是否购买不得而知。

19919302203被上诉人发微信“俺没钱了”并发送“病床上”的图片并载有“归西了家人们”,实际上直接索要钱,后上诉人发送2000元钱。

1992311646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通过微信转1200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承诺通过支付宝返还1200元,后被上诉人讲支付宝转不出来了。证明1200元被被上诉人骗取了。

通过房租支付、美容、美发、购买化妆品、学习资料等方式索要钱,然后总是以钱不够用索要更多的钱,无理通过聊天无理取闹纠缠上诉人若干次

七、退一步讲双方系同恋关系,假设存在长期共同生活,在分手时,也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被上诉人在认识上诉人之后,于199112月至19922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性恋相处期间,对于刚满19周岁的被上诉人无自身能力购得,却实际购得高档奔驰轿车一辆,有查封回执为证,足以证明该车辆为同性恋期间的共同财产,现在应当予以分割拆价返还给上诉人一半价值的财产。依据《民法典》113条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受法律同等保护。

八、对于第二次开庭后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做的笔录,没有质证应不予认可。代理人认为被 上诉人陈述为虚假的,被上诉人2002128日出生,现满21周岁,前几年从事电商年收入10万元,有银行流不为证吗?很显然被上诉人陈述不属实,即证明被上诉人无能力199112月至19922月之间购买高档奔驰轿车。

针对双方性行为,上诉人陈述亲热的行为有的,而被上诉人则陈述恋爱期间一直都有。代理人认为双方客观事实,上诉人在浙江,而被上诉人在江苏,各自有各自工作,在不同城市故很少共同生活,故被上诉人的陈述是虚假考大的。而可能涉嫌利用同性卖淫行为。

当问及领结婚证时,被上诉人陈述“都没有听过原告提过这个事”,说明双方根本没有达到“同性恋”以上定义的程度,仅是女同志之间闺蜜朋友关系而己。

九、关于1993327日所谓的双方两清。

十、排除线下消费、排除明显取有赠与的5201314等款项,以无限接近被被上诉人索取的大额款项为166816元,该款应当不视为赠与。

【开庭笔录精选】

律:整个案件中,被上诉人存在若干虚假,其与上诉人交往不超过二十周岁,而在交往不到一年半的时间,上诉人花费近45万元,而在一审中考虑到被上诉人的各种情节,上诉人在庭中仅陈述36余万元,而诉讼请求再一次让步到20万元,这样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对在交往过程中,一审法院陈述,款物两清,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实际一审法院存在主观臆断断章取义,根本不是这回事。对于一审法院在开庭之后向两方当事人做的笔录,被上诉人陈述的几乎都是虚假的,其长期从事夜场工作,根本没有正式工作,被上诉人陈述之前曾有10万元的工资收入,那么被上诉人如此小的年龄,通过电商能有10万余元的收入吗,且上诉人在北京长期上班,有工资收入流水为证,而被上诉人在K长期从事夜场工作,其不能举证工作收入来源,仅通过到处欺骗,有类似于上诉人对婚姻家庭生活有片面理解的人员进行欺骗,被上诉人在该法庭笔录中提及恋爱期间一直有同性性行为,请问她们同居了多长时间,有哪些过激行为,仅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为姐妹等关心帮助的一个好意行为,所以被上诉人存在种种欺骗这些事实基于该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法律错误,其一,完全倾向于认定是同性恋关系,实际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纯正的同性恋关系,缺少长期共同居住、吃饭的条件,这是一审对事实方面认识错误。其二、对于法律,一审法院认定为是赠与,上诉人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各种好意行为,那么在超出应有能力的情形下,短期内付出近45万元,根本不是一种纯正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应当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对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相反,看双方之间的所有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可以发现总是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向上诉人索要钱款,有的通过欺骗的方式达到被上诉人的目的,所有的款项当中有大部分并不是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三、另外,一审中代理人也提到不当得利,正是基于上诉人对法律的误解,想和被上诉人存在同性恋关系,但被上诉人确实利用了上诉人这种不正当心理,从而使被上诉人获得巨额利益,对此应当予以返还,但上诉人也仅主张公平合理的20万元。其四、退一步说,即使双方是纯正的同性恋关系,参照男女之间同居,在共同生活期问,引起的共同财产,那么被上诉人是否有必要从公平合理返还部分给上诉人,被上诉人仅仅不足二十周岁,购买了高档轿车,从事高档消费,那么是否应当将高档轿车部分折价给上诉人,这是共有分割。归纳如下:针对上诉状的书面文件以及单独上诉陈述,对于诉求仍然是要求返还财产20万元,但是上诉的内容,1、移送公安是针对案件基本事实,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刑事优先,这是对基本事实的法律判断。2、对于民事部分要求返还财产,一审判决倾向于赠与,我方认为有部分赠与,还有一部分是受民事欺骗导致的不当得利。3、双方现在解除特定关系,应当参照同居期间的财产予以返还,但是本案并不是同居,只是参照。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 本案是基于几个法律关系共存的案件事实,1、是小金额的赠与法律关系,上诉人在诉求的时候已经最小化的处理,在线下线上共计花费45万余元,我方仅主张支付宝、微信能够统计的 25 万余元中的20万元部分,故法院不应当仅限于赠与法律关系驳回上诉人的诉求。2、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通过庭审,上诉人仍然坚持具有同性恋倾向,但被上诉人通过聊天记录可以发现,被上诉人并没有同性恋倾向,恰恰利用了上诉人不正常的心理,法律不应当保护被上诉人,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财产利益。被上诉人应当从善意不作为,以免扩大损失的角度,不应当若干次骗取上诉人的金钱,故被上诉人长期收益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一方受益一方受损,构成不当得利且在特定关系期间,被上诉人仅二十周岁就购买高档轿车,并奢侈的生活,法院应当考虑该情节。3、基于共有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不仅要保护被上诉人的利益,更要保护上诉人基于对被上诉人的事实、法律的错误理解,从公平原则应当返还部分价款给上诉人,这是有相关案例判决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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