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遗产中银行存单的提取
(2023-11-25 10:37:46)尊敬的法官大人:
甲是乙的兄弟,代表其他兄弟姐妹起诉该案件。乙是甲们家庭的成员之一,他没有取妻,父母也已经去世。在乙去世后,甲们发现他名下有一张存单,存单目前在甲个人处。
甲们七个兄弟姐妹都很关心这个问题,因为甲们希望能够尊重乙的意愿,同时也希望能够公平地处理这个问题。甲们已经商量过这个问题,其他兄弟姐妹都同意将该存单的权益归属于甲个人所有,甲也将承担所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甲想向法院说明,这个决定并不是轻易做出的。甲们七个兄弟姐妹之间一直有着密切的关系,甲们一起度过了许多美好的时光。甲们也一起经历了许多困难和挑战。在这个过程中,甲们学会了互相支持和尊重,学会了团结和合作。甲们相信,这些品质和价值观是甲们家庭的精神财富,也是甲们在这个案件中做出这个决定的基础。
甲们认为,将该存单的权益归属于甲个人所有,是最符合乙的意愿和甲们家庭的价值观的决定。首先,乙没有取妻,也没有子女,因此他没有直系亲属可以继承他的财产。其次,乙的兄弟姐妹之间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关系,甲们希望能够继续保持这种关系,而不是因为财产问题而破裂。最后,甲们相信,将该存单的权益归属于甲个人所有,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执和纷争,也可以保护甲们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甲们理解,这个决定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和质疑。但甲们希望法院能够理解甲们的决定背后的动机和价值观,并给予甲们公正的判决。甲们相信,法律是公正和客观的,它会保护甲们的权益和利益,也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甲想再次重申,其他兄弟姐妹已经同意将该存单的权益归属于甲个人所有,甲也将承担所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甲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审理该案件,给出公正的判决。感谢您的审理和支持。
【案件延伸解读】
本案乙系在当在社区为五保户老人,在2006年1月21日公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仅有五保护的供养,该文件围绕供养,没有涉及五保户的财产在其去世后的财产处理。早在2000年6月30日出台关于五保户遗产问题的处理,但该文件现己失效。故本案银行存单应当由其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而不归村集体所有。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