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外管局再发FDI新规 进一步简化FDI外汇管理

(2013-05-29 13:17:12)
标签:

财经

分类: 法律研讨

外管局再发FDI新规 进一步简化FDI外汇管理

汉坤律师事务所  张蕾︱蔡娜︱刘家欣︱张鑫凤 律师

2013年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其分支机构合称为“外汇局”)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废止法规目录》”)及《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在2012年出台的对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政策有所调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59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和整合了FDI所涉及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外汇管理的操作环节和法规。《废止法规目录》中所列法规已于2013年5月10日废止。《管理规定》和《操作指引》则于2013年5月13日生效并实施。 与现行的FDI外汇管理制度相比,《管理规定》、《废止法规目录》及《操作指引》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进一步明确外汇登记事项
《管理规定》确立了FDI的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的管理模式。《管理规定》明确了FDI项下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外汇事项,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外国投资者汇入前期费用等相关资金;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支付对价;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或注销的;和
.境内外机构及个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的股权转让、境内再投资等相关业务。
为落实上述登记事项的办理,《操作指引》详细规定了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及“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等九种业务类别的业务操作要求。

2. 进一步明确可在银行办理的外汇事项
继59号文取消FDI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入账、购付汇核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特殊结汇事前备案等手续后,《管理规定》再次明确,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FDI账户,以及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事项由银行直接办理。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因减资、清算、现行收回投资、利润分配等而需要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在向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因受让境外投资人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3. 进一步简化办理FDI项下外汇手续的管理操作流程
《操作指引》共列举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等九项外汇登记事项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等十四项银行直接办理事项的单项操作指引,进一步简化和整合了59号文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和附件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中“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业务的操作规程。
4. 强化了FDI项下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
《管理规定》要求,银行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FDI相关业务,为FDI所涉主体开立相应账户,并将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信息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外汇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外汇局通过登记、银行报送、年检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境内直接投资所涉跨境收支、结售汇以及外国投资者权益变动等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5. 废止了部分有关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废止法规目录》废止了包括《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19号文”)在内的24项有关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19号文在被废止前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项下外汇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主要操作指引。鉴于75号文目前仍有效力,因此我们理解本次19号文的废止并不影响75号文项下的外汇登记。19号文被废止后,应根据59号文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第2.10、2.11、2.13和2.14项,即“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及“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操作规程,办理75号文项下的外汇登记业务。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