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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绍周:民间金融的“矛”与“盾”

(2011-12-05 11:26:16)
标签:

曾绍周

民间金融

集资

金融秩序

财经

11月10日起,内地掀起“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 银监会并公安部召开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循惯例,联合行动共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诈骗。13日,人民银行对于民间金融公开表态,民间金融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17日,保监会出台规定《关于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通知》。一个也许并不准确但颇为直观的印象是,对于民间金融,几大部会的立场各一,或否决,或赞成,或弃权。可以说,在民间金融的问题上,呈现出来了一定的“矛”与“盾”。

 

长期以来,银监会对金融秩序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今年9月,银监会既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重点打击非法集资,健全有利于银行改革法治和有效监管的金融法治环境。10月银监会会议要求,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之后,银监会针对企业融资难,闪电放行专项金融债,500亿元直通微小企业。11月,开始专项整治。可以说,一手胡萝卜,一手大棒,但主要是大棒。

 

中央银行对于民间金融,先正其名,改变了以往诸如“地下金融”、“金融三乱”、“非正规金融”等一系列的否定之词,而称之为“民间金融”。央行没有组织、管道与权能将其纳入到“正规”范畴,可以说,基本上是一种公开的呼应。但是,在司法环节,历史上形成了人民银行与人民法院的法规沟通管道,正是基于此,央行称民间金融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并据自身部门专业做出权威判定,民间金融为“有益”,且为正规金融之”补充”。亦即,修正了民间金融具有“扰乱金融秩序,构成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关系”等重大嫌疑甚或罪责。

 

如此看来,银行监管部门和货币政策当局就民间金融既存在长期的分歧,现无易于公开之,乃至上升为立场的对立与冲突。一个要保,一个要打,保监会则非常醒目地站到场外。

 

事实上,商业银行资金进入民间借贷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当然,情况较为复杂,简单看,部分是主动介入,部分是间接介入,部分是灰色选择。这就意味着,打击民间借贷有可能触及到,或者必然触及到一系列的商业银行。近几年,商业银行的总体表现很好,资产质量、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长足的进步,增长速度也很快,财务报表也越来越好看。相对于国际同行来说,中国内地的商业银行体系有不少足以傲人的表现。但是,另一方面情况也在复杂化,主要来说,就是“影子银行”体系已经全面形成,通过小额抵押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等等,已经成就了第二套商业银行体系,可以说,民间金融的组织平台因之而有了大规模成建制的完善与发展。透过这些影子银行,商业银行的资金也开始流向民间借贷领域,完成了许多商业银行不愿、不敢直接参与的一系列的信贷融资活动。

 

继温州和鄂尔多斯等地民间金融出现问题之后,对于民间金融的喊打之声出现了。整个经济社会对此还是保持着冷静和理性,过多的流动性需要资金出口或平台,企业部门-特别是小微企业——也缺乏足够的信贷支持,两相结合,加之正规金融并未有效扩张满足需求,这就必然快速形成一个庞大的民间融资市场。问题必然接踵而至。

 

专项行动是有效地为民间金融消肿化瘀,还是截肢断尾,未为可知。但是,“严厉打击”必然要下刀子,要流血。对民间金融采取“放血疗法”,对于整个信贷体系将带来怎样的影响或冲击呢?

 

民间金融的兴起是保障大量中小企业资金供应的“盾”,其垮塌更是刺破整个信贷体系的“矛”。保险资金自此不进入民间借贷,保险体系或不会受累于民间金融的垮塌,但是,商业银行体系似难逃得此劫。由此,拓展开来,金融体系抑或受此一劫。商业银行体系的财务报表表现是非常不错的,问题要出,主要来自表外,特别是影子银行序列,亦即民间金融的部分。因此,有关当局是做保护民间金融的“盾”,还是做刺破民间金融的“矛”,是其必须明确立场的问题。

 

相对官办企业时代而言,官办金融独步天下的日子要长久许多,但毕竟也成为过往之事了。民间金融从正名到正身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段,当小额担保与贷款公司遍地开花,信托业务与村镇银行雨后春笋般冒尖后,其距离正式“转正”就是咫尺距离了。这些都是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直接支持与有力干预下取得的重大进展。当然,有所得,就有所失。现今,权衡得失后,采取一定的矫枉措施,也是必要的。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虽未见的是默契,却也是一种必然。关键是,矛头刺向谁?盾牌护住谁?要格外醒目,避免政策前后不一,部门彼此轩轾,投鼠忌器,反使金融体系肘腋生变,威胁到金融稳定的大局。

 

民间金融带来的“矛”与“盾”,似乎不少。回眼望去,放眼看去,并不是什么新问题。价格曾经有官价和市场价所谓“双轨制”,住房现有所谓的“大产权”或“小产权”,教育有官办和民办,组织有政府性质的和非政府性质的(NGO),不一而足。打也好,拉也好,政府部门首要保障的是“稳定”, 全社会关心的则是相关事业的大发展。

 

正如几年前所谓的企业原罪一样,民间金融仿佛也为原罪附了体,上了身,一定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千锤百炼,滤去原罪的杂质,方得解脱。这样一种认识既陈旧,又危险。民间金融在多大程度上等同于非法金融,并非仅仅是一个政府部门的政策尺度抑或认识程度的问题,更是一个经济社会繁荣与进步的标识或刻度。专项打击只是起到某种阶段性的震慑作用,惩治犯罪则应是职责部门的工作常态。民间金融与所谓正规金融是一对连体同胞,无论打谁,彼此都会不开心,甚或都会痛起来、叫起来、跳起来。值此内外经济大变局之际,民间金融带来了“矛”与“盾”,或利或钝,如何摆布?去作民间金融的“矛”或“盾”,有得有失,怎样展布?要有大思量!

 

文:曾绍周

中华能源基金委员会战略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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