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单据建议
(2011-07-22 10: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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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单据”的概念在UCP600中没有明确出现过,但第14条k款实质上就是这方面的规定。不可否认,从ISBP第2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个在UCP600中没有出现的概念并不建议使用,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这主要是因为中间商为防止真正的供货商和买方知道对方的信息,往往会选择开立背对背信用证或者可转让信用证,这样就需要替换其中的部分单据,使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条款有了存在的必要性。清楚了解了此条款的目的,如何正确理解其中的内涵显得更为重要。否则,胡乱使用会增加交易风险,增加了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因此,笔者建议如需使用该条款,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有必要明确该条款的含义,即具体适用于哪些单据,并尽可能明确第三方的范围。如没有必要,尽量不要使用该条款,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实务中,银行一般把“third
party document”限定在运输单据,这要是受以往UCP版本的影响,因此如果信用证中规定“Third party
shipper transport document acceptable”,就显得画蛇添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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