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倾倒案件中,产废单位对处置方技术能力的核实义务与刑事责任认定
(2021-06-30 15: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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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践中,很多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不具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处置,后第三方单位将固体废物随意倾倒或者违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对于此类案件,产废单位往往面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然而,在此情形下如果受托方因倾倒固体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产废单位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如果委托处置的系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明知受托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委托其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在《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也不大。但如果委托处置的并非危险废物,而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单位是否当然构成共同犯罪?笔者认为,不应将《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仅适用于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除非有证据证明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倾倒、违法处置固体废物是明知的,否则不能仅以其未审核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为由,认定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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