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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午都被这条新闻刷屏了——范冰冰“阴阳合同”案有了初步结果: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总计近9亿。逃税近2亿,罚款6亿多,这个处罚合是否合理?
行政行为不仅需要合法,还要合理。所谓合理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法律控制,不得恣意。对于行政处罚尤其要强调处罚的合理性——法律适用不是算术题,输入数据就能得到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罚则的规定往往比较笼统,具体如何处罚还要执法机关根据案件情节作出最终决定。下面就以范冰冰税务行政处罚案为例说说这个问题。
先看一下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这段文字有三点需要注意1.适用的法律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2.逃税手段有两种: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3.不同手段罚款标准不同,分别是偷逃税款的4倍和3倍。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看,行政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罚款金额可以在偷逃税款0.5倍至5倍幅度内确定——如果偷税1亿,罚0.5亿合法,罚5亿也合法。那么什么情况下罚0.5亿?什么情况下罚5亿?这就涉及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问题。
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那么我们来看看《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偷逃税行政处罚规定了三个处罚幅度,分别是:
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违法行为较轻的;
2.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年内又实施偷税的;纳税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3.纳税人实施偷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照江苏税务局对范冰冰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是第三个处罚幅度,但从新闻报道来看,并未见范冰冰存在“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根据新闻报道“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但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应属于“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应当适用第二幅度的处罚——按照偷逃税款1至2倍罚款。
总结:如果没有暴力抗法,罚的太重了。不过,范冰冰已经放弃听证机会,看来是准备认罚免灾,吃瓜群众都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