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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垃圾分类立法有助于垃圾分类切实推进

(2017-04-14 18:20:56)

 

       前天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次不是泛泛地征求意见,而是列出了6个非常具体的问题,比如第一个:《管理规定》第二章专门讲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那么配套建设相对完善的垃圾分类设施是否有助于引导大家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呢?这个问题的确抓住了垃圾分类的症结,那就是居民不积极参与。如果能够建设一些垃圾分类设施,就会使那些具有分类意愿的居民能够很便利地进行垃圾分类,从而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途径。

       再比如第三个问题:《管理规定》中关于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规定,是否有助于提高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准确性?其实准确性还在其次,关键还是在于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如果仅仅是由现有物业公司的保洁员来协助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力度太弱了,效果也不会好到哪里去。根据我们的课题研究,必须要有专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环保企业长期扎根社区、手把手地督促、教导居民,才能既促使居民参与分类,同时也提高他们分类的准确性,事实上这方面广州不乏成功的案例。而现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既缺乏垃圾分类的动机也缺乏动力,更不具备社会动员、社会组织的能力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专业性,是很难达到目的的。

       对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的重视不足,我认为恰恰是此次垃圾分类立法的一个薄弱之处。在草案中,社会组织只涉及到行业协会,社团也只是工青妇,而众多的其他社会组织,比如环保NGO、社会企业等,他们如何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以什么方式和途径参与垃圾分类,则基本不赞一词,只是在59条提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我们多次提及垃圾分类是一个高度社会化的工程,非要全社会动员、参与不可,而社会动员、社会组织恰恰是包括环保NGO、社会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的优长,何况他们有热情,有意愿,也有相当的专业能力,为什么不考虑到这一块呢?何况今年广州市的政府工作报告还专门增加了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垃圾治理的表述!

从现在的立法文本来看,过于依赖行政力量、依赖强制手段的倾向是非常明显的,比如个人乱丢垃圾最高可罚200。当然强制也必须,但一定要有可行性,广州以前类似的规定也不是没有,比如2015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分类垃圾进行混装混运的运输单位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这原本是为了加强对收运体系的监管、促进分类收运,但是至今尚未出现一例违规受罚的案例。个人或者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或者倾倒垃圾等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也没有受到处罚的记录。这实际上导致立法虚化,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认真对待,使垃圾分类的其他系统工作效果受到影响,反过来损害立法本身的严肃性,这是需要引以为戒的。

 

                                                    2017414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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