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意见》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这是继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之后的又一配套文件,目的都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我认为要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首先必须要明确什么是违规经营投资?任何一项经营投资都有风险,都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盈利,所以不能以最后的结果来断定是否违规。但是,从结果却可以倒查经营投资的过程是否违规,也就是说,失败亏本的经营投资不一定都是违规的,但从失败亏本的经营投资却可以倒查是否违规。
那么什么样的经营投资才是违规的呢?其实很简单,就是看它有没有依法。比如购销管理方面有没有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有没有严格履行职责避免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有没有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有没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致使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有没有未经严格审查以致严重偏离实际?等等。可以说,国有企业的任何一项经营投资行为都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没有遵照这样的规定就属于违规,甚至即便盈利了也还是违规。违规了当然就要追究,严重的恐怕还要司法介入。
正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所说,“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既然国有资产属于全民共同财富,那么每个公民就都有权也有义务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在这方面人大恐怕就不能缺位了。《预算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既然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那么毫无疑问国有资本的经营投资也在《预算法》的范围之内,也要接受人大的审议。最近这些年人大对政府部门的预算审议越来越严格,但对国有资本经营投资这一块的预算审议似乎有所欠缺,这恐怕是今后需要加强的一块。
建立这样的责任追究制度,有没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致最终影响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我认为这是必须要考虑到的,否则就有可能产生相反的后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如果国有企业不能做强做大,那么我们就会失去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而要确保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激发、保护企业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创造性毫无疑问是重要的方面。如何做到这一点呢?同样需要依法依规,比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是否也建立相应的容错和鼓励机制?单纯的责任还不足以引导,尤其是对于具体操作者来说,国企经营投资涉及面广泛,利益多元复杂,很多要靠创新。应当有具体的规定,减免创新承受的不当压力,将容错免责具体化、条件化,使之成为可操作的务实法律条款,体现创新失误的宽容和对创新积极性的保护。只有将责任追究与创新保护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国有企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否则只有责任追究,没有创新保护和容错鼓励,恐怕还是不足的。
《人民之声》2016年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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