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民意进入决策还需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2016-05-27 10:02:16)

 

      前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52次会议一审《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草案)》及其修改建议稿,一审稿着力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前首先应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比较复杂的还要求拟订两个以上比选方案;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此外还有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经历了上述环节后,方可提交政府决策。

      这里面包含的信息量很大。首先什么是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但何为“重大”各地争议不一。广州于2013年出台试行办法,通过目录制来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这次则明确为10项,主要是一些公共服务产品如水、电、气的价格、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企业和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规划等等。我尤其注意到建议稿规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立单项表决机制——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无论如何少不了政府投资这一块,尤其是政府投资对拉动经济越来越重要、政府投资的动机越来越强烈,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投资都不列入重大决策,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其次,谁来决定重大决策?最终作决定的当然是政府,但同时规定了一旦列为重大决策就必须要遵守的一系列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比如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向公众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等等。不管是哪一种,本质上都是征求民意、使决策获得更多的民意基础。毫无疑问这有助于兼顾、平衡各方的利益,增强决策的合理性,避免因为一方利益受损而导致决策受到抵触甚至难以推行。特别是里面规定无论公众意见采纳与否,都应向公众反馈公开,更凸显了对民意的尊重和重视。

      有个细节要商榷一下:为防止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时选择性忽视专家意见,建议稿特别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时,起草部门应当将专家姓名、专家意见和对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这个规定的初衷很好,但从道理上说,专家被邀请来进行咨询、论证,只负责向政府提供自己的意见,而不必面向公众,换句话说,他有权拒绝自己的名字被公开。

      现代政治是一种同意的政治,其合法性依据在于公众的授权,具体由各类民意机构负责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的任何决策——不管是所谓重大的还是非重大的,如果要获得合法性和真正的民意基础,必须要经过民意机构的审核、表决、同意。正是基于此,近来不断有人呼吁公共政策的制定要补上人大的审核、表决、同意这个重要环节。但这需要顶层设计,在顶层的制度设计还没有出台的时候,在政府层面尊重民意、重视民意,我认为这是相当值得肯定的。事实上这也是广州近两届政府一直以来的优良作风,值得好好发扬。

 

                                                  2016年5月24日《新快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