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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定价政府不能缺位

(2016-02-26 16:20:34)

   

      据报道,广州市发改委正在向省有关部门申报关于广州停车场价格调整机制的实施细则,细则将针对目前市内多处小区因省发改委483号文放开小区停车费价格以来引发的纠纷,提出规范性规定和要求,其中可能包括加入“双过半”业主同意、老区老办法、新区新办法等适合广州实际情况的条款。

      应该说,广州发改委的这一举措虽然谈不上及时,却是十分必要的。去年814日广东省发改委公布了《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即日起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停车保管服务收费,以及政府列管以外的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通知甫出即引发质疑,尤其是关于住宅小区停车费,舆论认为虽然实行市场调价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但在实践中,由于我们国家的个人往往享受不到独立完整的权利主体地位,因而业主很难具备与小区开发商、物管公司平等的议价权,反而开放商、物管公司获得尚方宝剑,可以“肆无忌惮”地上涨停车费。

果不其然,这个通知一发布,广州一些住宅小区的停车费几乎是闻风而涨,有的甚至一夜之间上涨10倍。也闹出了一些纠纷,出现了对物管“出尔反尔不是人”的指责。有的小区甚至差点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人员聚集喧嚣的场景一度在朋友圈刷屏。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才充分肯定广州市发改委的做法,找寻一条适合广州实际的住宅小区停车费调价机制。

措施有不少,比如“旧小区旧办法,新小区新办法”,即已有的小区或将仍然按照去年814日省发改委483号文出台之前的政府限价,按照三类地区住宅停车场(分露天和地下)标准实施定价,而新建小区则实施市场调价机制,但并非完全由开发商说了算,会保留诸如“双过半”业主同意、参考周边市场价格等等硬性前提。具体还有哪些,以及实施后的效果如何,只能是拭目以待。

我认为这件事的最大意义之一,是再次揭示了中国社会的特质,以及在这样的社会中,政府的职能定位为何、政府与社会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一系列问题。以小区停车费为例,如果产权明晰,一切就都不是问题,不管是买卖租售,都可以依据市场原则自由协商解决,政府基本上可以撒手不管,除非有人强打恶要,或坑蒙拐骗。而在我们国家,毋庸讳言,迄今为止我们并没有确立完全的私有产权制度,因而个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并不能形成和保障,个体在强势的资本、权力面前几乎处于绝对的弱势,这种情况下市场原则是发挥不了作用的,比如小区停车费市场调价的初衷却演变成众多的涨价纠纷就是典型的例子,必须要有政府来为公民个体的权利保驾护航。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就必须公平公正,甚至一定程度上要向弱势的个体倾斜,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社会的整体平衡,否则就有载舟覆舟之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肯定广州发改委的这一举措,并冀望其产生良好的效果。

                                   

                                                 2016年2月26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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