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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并不意味政府可以不管

(2015-10-13 20:04:48)


      最近有两件事很值得关注,一是814广东省发改委在官网公布了《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即日起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停车保管服务收费,以及政府列管以外的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通知》要求,住宅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应与业主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另一件是96广州市发改委官网转发广东省发改委通知称,广州放开出租车承包费,也就是俗称的“份子钱”,这意味着此前执行的政府基准价废止,具体价格由出租车公司和司机自由协商。简单点说,就是政府不再管住宅小区停车费和出租车“份子钱”的收费标准了,由市场自己决定如何收费。

      毫无疑问这个做法是对的,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我们现在搞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一大原则就是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人与人之间基于权利原则达成协议、订立契约,然后各各遵照执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独特的发展历史,个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身份并不突出,公民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相对于公权力和资本,个体基本上处于绝对的弱势。具体到这两件事,虽说“住宅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应与业主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份子钱“具体价格由出租车公司和司机自由协商”,但问题是业主、出租车司机享不享有与物业(开放商)、出租车公司同等的议价权?如果享有的话,那么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等等才有可能;如果不享有,那么这一切就都是一句空话。

      先看小区停车费。小区停车费一放开,广州一些楼盘的停车费几乎是闻风而涨,比如淘金附近的某楼盘,停车费一夜之间从24小时停车16元,上涨到24小时停车115元,上涨近10倍,引发各界关注。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几乎可以断定,新政实施后小区停车费普遍上涨是必然的,也可能引发一些矛盾冲突。

       出租车“份子钱”又如何呢?出租车司机具有跟出租车公司平等的议价权吗?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否则就不会出现前两年的哥老王要以那样极端的方式去表达利益诉求了。如果司机不具有平等的议价权,“自由协商”云云是非常不保险的一件事——就在“份子钱”要放开的消息公布没多久,广州一家出租车集团公司的老总就明确告知“目前出租车份子钱没有降低的空间”。请问司机的声音在哪里?谁说了算?如果这些不明确,所谓自由协商、市场调节定价什么的就都是一句空话,因为根本没有人是自由的,而市场也还远远没有发育成熟到可以独立自我运作的程度。

      好在政府也并没有撒手不管,关于小区停车费,目前广州市发改委就正在制定停车费放开的实施细则,未来小区停车场价格肯定不需要再经过价格管理部门审批,但是并不代表政府就完全不管了。广东省发改委文件也曾明确要求各地市,要组织召开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加强停车服务收费水平的监测。至于出租车“份子钱”,广州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如果出租车企业乱收费,我们照样会管”。这些都给人相当大的鼓舞和希望,我甚至认为像这样维护公民的权利才是政府最应该做的事。如果我们认可权利是文明的标尺和脚步,那么我们可以说不管是我们个人还是社会,在权利面前都是蹒跚学步的孩子,还有相当长的历练要走。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责无旁贷,要去培育、扶持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行动,这可以说是现代政府最基本的职责,对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这样的职责更加重大。

      政府管不过来怎么办?这是相当有可能的,因为类似这样的全能政府有太多的事顾不过来。这时就真的要靠社会成员自己了——就像专家所说“放开(小区停车费)定价使业主自治往前走了一步”。但政府还是脱不开身缺不了位,比如:如果业主和司机们要自由结社、组成各类社会组织如业委会甚或独立工会以便更好地与开发商、出租车公司“自由协商”、平等议价,行不?这是政府早晚都会面对并必须要回答、解决的问题。

      这两件事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政府放开、市场调节,但市场并没有发育成熟到可以独立运作、自我调节的程度,具体而言,就是双方——业主与物业(开放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并不享有平等的议价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定不能缺位,一定要依法监管,确保公平公正、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一定不能说既然交给市场了,政府就可以不理了,这种“消极不干预”的做法可以说完全不符合我们现在的国情,公民的权利还是要靠政府去落实、维护。

 

                                                        《人民之声》2015年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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