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预算超标,人大应行使自己的监督职权
(2015-10-13 10:46:46)
日前,广州大部分区公布了区属单位预算,新快报记者一一翻查各单位采购预算,发现大量采购项目表述笼统、数量不明;近百个单位的预算超标;一些高额采购更是超出常理,又未予解释说明。更离奇的是,对于上述采购预算超标现象,多个区相关人员表示这只是预算数据,最终执行购买时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遵循政府采购流程接受监督,因此预算超标并不代表最终购买时一定会超标。
我产生了两个极大的疑问:这样的预算当初是怎么通过了人大的审议的?通过了人大审议的预算执行起来可以如此随意吗?
我们国家的新《预算法》已于今年正式开始实施。《预算法》第四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四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也就是说,不管现在各区的政府采购预算有多么不合理,可都是经过了年初区人代会审议批准的!这样不合理的采购预算,比如每台电脑7000元至1万余元,基本上每台超标1000元至2000元;再比如还有大量采购项目由于表述太过模糊或标准缺失,无法判别是否超标,这样的预算当初是怎么通过了人大的审议批准的?唯一的解释就是一些区的人大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居然批准了这样不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经过人大的审议批准以后,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现在倒好,居然还可以说“这只是预算数据”,“预算超标并不代表最终购买时一定会超标。”听起来似乎有道理,可是你置经过了人大审议批准以后的预算的法律地位于何地?又置人大于何地呢?这里显现出来的法治意识之淡薄,真令人叹为观止!真不知这些人平素是如何依法行政的,更不知道在这些人心目中法律到底处于什么地位。
虽然批准了不太合理的预算,但人大的职权并不会也不应就此打住,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去做。《预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的执行情况,人大必须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于这类将预算仅仅看作一些“数据”的轻描淡写行为,人大必须要严格加以审查,否则如何确立人大的权威和地位!
这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一些区人大也应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认真反思,在这样的问题面前不仅不应该缺位,而且必须要发挥主导作用。大致说来人大的职责主要在两头:对新编制的预算的审议必须要严格,再不能批准这样不合理的预算;对预算的执行要严格审查,《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人大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第一条就是“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类似这样将预算当儿戏的行为是绝不允许的,严重点说,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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