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历经4年“暂行”,于今年5月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日前广州市城管委有关领导在《规定》释疑会上称,《规定》最大亮点在于设计了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也就是说,垃圾分类最难撬动的入户“最初1公里”都将设定责任人,未来执法也会先从责任人开始,“垃圾不分类开罚 先罚责任人。”
这个做法跟先前的“河长制”一样,都带有鲜明的人治色彩。合理与否先不去管它,这个做法倒是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社会自组织的契机。根据《规定》,单位、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的责任人都比较好明确,经营管理单位就是责任人。比较麻烦的是人口更多、更为常态因而是垃圾分类主力的居民小区,《规定》上说, 居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问题就来了,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什么义务要做这个垃圾分类的责任人?又有什么权力当这个责任人?这些在法理上都是需要讨论厘清的。但现在《规定》已经出笼,不管你有没有义务、权力,你都要当好这个责任人,由不得你商量。
所以,现在物业服务单位面临的问题已经不是义务和权力的问题,而是如何当好这个责任人。在日前的释疑会上,城管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多次释放一个信息,“政府只负责对接到出了物业小区的分类收运和处置”,至于小区内是上门收还是楼下集中投放等等,都是小区责任人,也就是物业决定的事情,“你请个机器人来收都可以。”也就是说,城管委只管到小区门口,至于小区里面的垃圾分类,那是物业服务单位的事。
对于没有执法权的物业服务单位来说,这还真是一件困难的事,按照一位物管人员的话说,“物业没有执法权,居民不分类只能靠劝导,居民都是物业的衣食父母,不听我们也奈何不了。分不好,出了小区政府还要罚款,里外都不好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物业服务单位要做好这个责任人,完成《规定》下达的硬性任务,免遭罚款,唯一的途径就是发动居民,实行居民小区的自组织。
居民小区的自组织如何开展?首先,物管要召开业主大会,制订议事规则,选出业委会;其次,由业委会制订出本小区的垃圾分类办法,交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然后交由物管具体实施。没错,物管是没有执法权的,但如果小区居民通过业主大会授予他们在小区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罚则权,那他们是完全可以“执法”的,但前提是一定要经过小区居民的授权。只有这样,小区的垃圾分类才有望开展得起来。
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凭什么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并进行后面的一系列工作?他们哪来的这个权力?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前提:小区的物管必须是由小区居民自主选择的,而不是任何人,比如开发商,或街道居委会,委派来的。小区居民自己选择物管,并通过合同的形式赋予物管一定的权限,如果权限中包含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条款,他们当然有权召开业主大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确保小区居民的权利,是小区自组织的逻辑起点,否则一切都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正是社会自组织的起点。
正如我们以前一再说的那样,垃圾分类要成功,必须依托于发达的社会自组织,否则绝无成功可能,哪怕再严厉的处罚都不行。反过来说,广州现在的这种做法,或许也可以倒逼社会开始自组织的实践,并不断提高、完善。
2015年7月17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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