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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整治白云山上的私家车乱象

(2015-06-08 16:30:06)

                             

被称为“广州市肺”的白云山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也是广州市民周末和节假日休闲运动、呼吸新鲜空气的好去处。然而,近日《新快报》记者根据街坊报料采访发现,白云山景区在限车时段内有不少私家车随意穿行,车主只要在白云山的限车时段前开车上山,便能够全天都在景区内随意驾车游览,就连逆行、超速、乱停等危险的违章行为也无人监管,导致山路上险象横生,汽车的尾气也让游客觉得大煞风景。而即便是限车时段,一些私家车也能开上去,有的是到山上的酒楼吃饭,有的是“山上单位员工”所驾的私家车,各种乱象,不一而足。

      这固然可以当做一个管理问题,但从根本而言,更应该被看作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是否完备、执法是否严格。200641开始施行的《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实行车辆限制进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作为这个条款的配套,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白云山风景区限制机动车通行的通告》,里面第二条明确规定,“自200911起,每天上午6时至晚上8时,除执行特殊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白云山风景区环保电瓶车、白云山管理部门工作车辆以及经核定的驻山单位工作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驶入限车区域。”显然,依照这样的法律法规,不管是在限车时段之前开进去的私家车,还是在限车时段之内到山上酒楼吃饭的私家车,抑或“山上单位员工”所驾的私家车,或其他任何名目在山上乱窜的私家车,只要是在“每天上午6时至晚上8时”的限车时段,一律都违法,一律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比如暂扣车辆。

      由谁来执法呢?《通告》没有明说,但是《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执行的处罚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说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有执法权的,有执法权却出现诸多乱象,只能说明执法不严,而不仅仅是管理混乱。

      当然我们的法律规章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关于白云山风景区限制机动车通行的通告》第六条规定“本通告自200911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按照这个说法,这个《通告》到2013年底就已经届满了,要“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但届满时间过去了差不多1年半,也没有听见要对《通告》进行“评估修订”的消息。现在白云山上的私家车乱象已经达到如此程度,届满时间也过去了这么久,此时不“依法评估修订”,更待何时?否则如何能还市民一片净土?如何保住白云山作为“广州市肺”的名号?

                                        

                                                             2015年6月6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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