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两年、赢得广泛赞誉的广州公咨委制度已经到了修订期,在不久前负责本次修订的广州市政府研究室召集的座谈会上,与会的公咨委委员却发现修订稿里公咨委的全称为“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少了“监督”二字。这让他们大为惊讶,“强烈建议在修订稿中加入监督的表述,否则我认为是历史的倒退。”同德围公咨委主任韩志鹏说。
说实话看到这条消息我不禁莞尔。先别去纠缠公咨委以前的称呼里有没有“监督”二字(据说现行稿里公咨委全称没有“监督”二字,但在各个公咨委成立之初名字全称都有“监督”,例如同德围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即便现在拿掉这俩字,也是政府的权利,原因很简单:公咨委是政府主导成立的(这主导可不是空的哦,是安排了财政预算的),它不想让你监督,难道有什么问题吗?市政府研究室有关人士说加进“监督”二字“没有法律依据”,我认为这是非常委婉的说法。换成大白话,就是我出钱出力成立公咨委,我想让你监督你就监督,不想让你监督你就不监督——我认为这完全没问题,谁叫公咨委是它主导成立的呢?
大家之所以如此反应,当然是因为“监督政府之心”拳拳,这本身不仅没错,还应当大加鼓励、赞赏。只是,我们的拳拳“监督政府之心”该如何落地?不管是从法理还是从制度安排来说,首先当然是人大、政协了,监督政府是它们的法定职责。其次是公民个体或社会组织,每个公民都有权监督政府,要么单干,要么成立社会组织。再就是媒体,其实媒体的监督就代表了社会成员对政府的监督。对于来自人大、政协、公民以及媒体的监督,政府就不能像对待公咨委那样想要就要不想要就不要了——那些可不是你主导成立的!
这样一分析我想道理应该很明白了,公咨委委员们也不必反应激烈了,他们依旧可以监督政府,不管是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是公民个体,而不必将监督政府的希望仅仅寄托在公咨委身上,那反而真的于法无据。
值得引起注意的反倒是另外一件事:在公咨委成立条件方面,现行稿的表述是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原则上”需要成立公咨委,但是修订稿删去“原则上”,改为“均应”,据说理论依据是国务院提出政府决策过程必须经过四个法定环节,这其中就包括公众意见征集环节——单凭一个政府主导成立的公咨委就代表了公众意见征集环节?这是很让人担忧的。
2015年4月1日《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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