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城中媒体广泛报道了广州文化公园景点“汉城”被违规改建为电器城的消息,日前政协委员韩志鹏来到文化公园,就景点被侵占的情况视察了解,激动之时对公园管理方严厉问责,直斥“你们真的不能这样,文化公园还有没有文化?”
文化公园当然是有文化的,除了琴棋书画等等之类的所谓高雅文化,这件事也是凸显出了文化的,至少有二:一是所谓的“公”就是唐僧肉,个个都想去分一杯羹;二是几乎没有什么规则法律意识。这些难道不是文化?而且似乎更加根深蒂固呢——文化可不仅仅只是那些好看好听的东西哦。
其实文化公园的这次事件并不新鲜,类似的消息我们早已与闻多次,比如珠江公园里面的红酒吧、天河公园中的动静界健身美容尊尚会所、东风公园里的婚姻登记处,以及越秀公园里面的幼儿园或曰“启蒙中心”——那次也遭到过韩委员的“痛批”,但不知后来结果怎么样了。
公园何以至此?还不是因为是“公”园么?这里面的阴暗心理不去管它,我们只想说:现代社会,不管是什么人什么机构,都必须要依法依规行事,否则就不是现代社会而是丛林了。事有凑巧,就在文化公园“没文化”的事儿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前天《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服务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服务设施。”电器城?当然更在禁止之列了!
当然文化公园的有关领导在韩委员的“严厉”斥责下也表明了诚恳的态度,除了“向广大的市民、媒体表示诚恳的道歉”,同时表示“汉城”将于明年6月收回之后进行重新调整规划,到时“可能会以座谈会、问卷或网上等方式邀请市民参与监督”。这倒颇符合《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设施,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予以拆除或者整改。”——五年?人家明年就拆除!是不是更应该表扬呢?
除了“五年拆除”的这个规定让人纳闷,《条例》的另外一个规定也让人不解——第三十二条:“在政府管理的公园内,商业服务经营项目实行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等经营方式的,应当符合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符合规定,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这个规定,电器城什么的也不违规啊!这么大的一个模糊、灰色的规定会导致什么后果?这体现出的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文化呢?
看来,“没文化”的可能远不止文化公园呢。
2014年8月28日《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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