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不公开社会抚养费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2013-08-25 11:43:54)

   

      今年711日世界人口日这天,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申请公开2012年度的全省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在31个省份中,10个给予了回复和提供相关的数据,剩下的21个省份没有回复,或回复中没有提供具体数据。其中,广东省人口计生委给吴律师复函,明确表示不予公开。

      2000年国家将“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顾名思义,社会抚养费是指“对超生婴儿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补偿”,但由于一直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制度,收上来的这些钱是不是都用在了超生婴儿身上,却没人说得清,以致很多地方漠视超生,却热衷收费,使通过收费来遏制超生的政策大打折扣。

      但我们要讨论的还不是社会抚养费的种种乱象,而是另外一个问题:社会抚养费的收支该不该公开?吴有水律师认为,社会抚养费应当属于政府公开的信息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这个角度讲,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是应当予以公开的。”此外还有好几条规定都支持政府应该公开。

      但广东省人口计生委也有不公开的理由:“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总数和征收总额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据此,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这个第二款的内容是什么呢?原来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广东计生委的确是告知了不公开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那个将社会抚养费作为内部事项的“有关规定”。

      这样一来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呢?我觉得不尽然。我是法律外行,但我觉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家的规定,由时任国务院总理签字发布,肯定应该大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是一直有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的说法么?显然,以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作为不公开的理由,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可笑的是当记者进一步向广东省计生委求证此事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不便回应”。考诸社会抚养费收支的种种乱象,就更让人浮想联翩了:是什么事让你们觉得不便回应呢?

      尤其是,这完全不应当是一个法治政府所当为啊。按我的理解,所谓法治政府,就是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是依照某个法令、规章、条例而进行的,没有任何僭越;反过来说,一切法令、规章、条例,也都通过政府的种种行政作为得到贯彻、落实,没有任何疏漏,只有如此才称得上法治政府。但现在可好,一句“不便回应”就打发记者了事,请问这“不便回应”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规章呢?较之先前还算是有所凭依的“有关规定”,这“不便回应”更像是俚语村言,完全不像是现代社会下的公权力话语。

      吴律师目前已经向21个没有公开具体数据的省份申请了行政复议,想必其中就包括广东。我们很期待后续的发展,最好的结果当然就是公开,就像那些已经公开了的省份一样。即便不能公开,也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那些“有关规定”什么的完全构不成不公开的理由,至于“不便回应”云云,就更是闲扯了,除非你说老子就是这样,你吹咩!

 

 

                                    2013年8月24日《羊城晚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