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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这个制度还不够

(2013-03-14 15:27:14)

         

      日前,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共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试行)》,以后凡是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成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从决策动议开始便征询民意,也就是说民意征询的程序将大大提前。应该说,广州市政府在确保公共政策的民意基础上又往前迈进了一步,但仅仅这样还不够。

      我们知道,任何公共政策要得到施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合理性和合法性。政府官员经常喜欢将科学、理性、全局、大局、“辩证”、“多元视角”甚至民族国家等等之类的字眼挂在嘴边,以为公共政策的合理性背书、辩护。其实这些东西都构不成公共政策合理性的要件,有的还是从前“先知觉后知,先觉觉后觉”的圣君思想和居高临下的权力、道德优越感。

      在现代社会,公共政策的合理性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民意。公共政策无不事涉大小公共事务,而任何公共事务本质上都是各种利益相互博弈、协商、妥协的结果,绝不可为了某一个号称崇高伟大的目标而牺牲某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生命——这种事人类做过不少,我们也不例外。现在我们终于知道这是不对的,那些所谓的崇高伟大根本是扯淡,从来没有也断无可能实现。只有基于普遍的民意、只有所有的民意都得到最充分的尊重,才能臻于真正的合理,才能创造真正崇高伟大的文明。

      现在,广州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意征询,并将其制度化,其出发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相信也会有很不错的效果,公共政策的合理性相当值得期待。

      但是,仅仅有这个制度,或者说,公共政策的制定仅仅有这个程序是不够的,因为还缺乏最关键的一个程序,那就是合法性程序。首先,从法理上来说,现代政治的合法性是一种权利合法性,因此任何公共政策都必须要经过公众的同意、授权——任何公共政策都必须要经过民意机构的审议、辩论、表决、通过,否则即为非法。其次,从实际效果来说,由政策制定者来征询民意,完全无法保证民意的真实性。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了,年前广州市建委主持召开的白云山隧道工程座谈会上一边倒地“赞成”就是最好的例子。

      因此,公共政策要真正合理并得以施行,民意机构的审议、辩论、表决、通过这一现代政治的合法性程序必不可少,否则一切就都不保险。按照这个逻辑,广州市政府制定的这个民意征询制度,其意义充其量只能是由于事先有了一定的民意基础,因而有可能会比较顺利地通过人大的审议、表决,但政府的民意征询无论如何也不能替代人大的审议、表决。

      让人欣喜的是,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桂芳提及到了这个问题,将“地方发现重大问题时,社会和媒体经常发出人大在哪里的呼吁”的广州声音带到了北京,并建议国家“在条件还不够成熟的条件下,可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讨论事项、范围、内容、程序等,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法律保证和实践指引”。这就在相当程度上触及到了问题的根本,我们也“呼吁”全国人大重视张主任的这个建议,不断完善公共政策的制定程序。

      总之,从广州市政府的层面而言,他们已经做到了最好;但从更高的要求来看,则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2013年3月13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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