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09日
(2014-05-09 11:21:13)
陆林《金圣叹全集》以周本为底稿而剽窃抄袭的证据
陆林的《金圣叹全集》抄袭周锡山1985版《金圣叹全集》的方式,是将周锡山《金圣叹全集》的出版本作为底稿,整体抄袭,然后在上面做极少量的改动(大多是没有必要的改动,在极少量的改动中,以《金圣叹评批西厢记》为例,还出现了大量新的错误)。
因此陆林《金圣叹全集》的底稿或者说原稿,是本案的第二重要证据。第一重要证据,是陆林《金圣叹全集》出版本中的抄袭证据。第二重要证据就是陆林的底稿。
因此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在5次交换证据和一次庭审中,每次都提出,被告必须交出抄袭的底稿。被告每次听而不闻,不予置理。原告强调陆林抄袭的方式是以周本为底本,被告必须交出底稿。被告每次都不理,是正常的,如果交出底稿就是交出了“罪证”。可是二中院审判员也坚决不理,对原告的要求和申述理由,置若罔闻。有一次原告在检查交换证据的记录时,发现书记员对这个要求不做记录,特地在记录稿上在醒目的地位、用颇大的字体,补上:被告必须交出底稿。法庭还是不理,判决书中也不提起原告的这个要求及其理由。
陆林声称他的底稿是原刻本,但没有证据,在原告的催逼下,被告在庭审当天上午才提供了证据:首图藏本《金圣叹西厢记》的全套复印本,并强调首图藏的《金圣叹评批西厢记》是其底本。可是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上午交换证据时,强调这个复印本,每页要交16元资料费,全书要1万多元,还要付高价复印费,“陆林怎么舍得?所以当时没有复印”。下午庭审时重复了这句话。这就证明陆林并不是像他所欺骗法庭的,是以首图本为“底本”;而且首图本不是原刻本,证明陆林并没有看到、也不知原刻本在何处收藏,他根本不是以“原刻本”作为底本。于是原告再次强调,陆林是以周本为底本抄袭的,并在当天下午庭审时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强烈要求被告交出底稿,如果拒绝交出,法庭就应该对被告作不利推定。
被告和审判员似乎没有听到似的,依旧完全不理。审判员在原告的坚持要求下,当庭要被告提供陆林到首图借书的时间和证据。
在2013年7月17日庭审一个多月之后,双方第五次在法院交换证据,被告拿出首图盖章证明的陆林在该馆查阅《金批西厢记》的记录(电子文本的原始记录电传稿或复印稿),原告当场提出,此记录显示的借阅时间,证明陆林绝对不可能在首图将此藏本全部抄录。这个事实证明陆林不是以首图藏本为底本,而是以周本为底本,陆林必须交出底稿。而且这个证明,也证明,陆林以周本为底稿,到首图去作全书校对也来不及完成。于是原告再次要求被告交出底稿。被告和法院,还是似乎不听见,就是不予理睬。
为此周锡山特于2013年8月28日向法院和二被告发出“凤凰出版社和陆林剽窃案两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欺骗行为(附件2份)”,罗列被告欺骗法庭的言行10条,其中占特出地位的第1条,即:
1、虽经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拒不提供违权书的原稿、底稿;拒不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据。
2、二被告声称用贯华堂原刻本为底稿,直到7月17日开庭当日上午才拿出首图藏本全套
3、被告代理人在多次追询下,拒不讲清陆本底稿的面貌和状况。原告方在庭审时和庭审前
4、原告方于7月17日立即对被告提交的首图藏本复印件表示质疑:封面“西厢词”,与内
接着又提出“被告和被告代理人的另有一些手法属于何种性质,请法院鉴定,以后在网上公布时也可取得更广泛的评论”,其中最重要的第一个为:
1、被告的“证据”不遵守法庭规定的截止期,直到庭审当天上午才突然拿出首图本复印件,在庭审时竟然又拿出一批证据(被告提交的第四批证据),对原告大搞突然袭击。幸亏原告方都是真正的专家,而且反应灵敏,思维缜密,善于应变,每次能够当场给以有力反击,更且每次能将被告的证据立即转化为我方的证据。换做别的人,要大吃其亏!
从以上资料,可知被告拒绝交出底稿,得到二中院法庭的坚决支持。二中院在2013年7月17日庭审之后,拖延了漫长的四个多月,于2013年11月21日完成判决书,25日到达原告手中,判决书不提被告底稿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不理会原告的一再要被告交出底稿的要求。
2014年2月18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庭审此案时,原告又一次提出:被告必须交出底稿。被告是将原告周锡山出版的整理本作为底稿的抄袭本。
在庭审之前,原告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去“证据保全请求”,要求高院规定被告保全抄袭本底稿,并交出底稿。
到庭审时为止,被告依旧没有交出底稿。
于是法官当场询问我:你讲被告用你的整理本为底稿,有证据吗?
我回答:被告出版的抄袭本提供了抄袭我的大量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可以推断为被告以我的整理本为底本。
实际上,陆林《金圣叹全集》的《后记》自己已经承认,他是周本为底本抄袭的,《后记》说:
从事著述的全面整理,无疑会促进深入了解作者本人,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只是如果案头已有前贤的整理之作,很少有人会另起炉竈重开张,我也不例外。
这的确道出了所有抄袭本的一个共同手法,以原创本或其复印件为底本,或原样出版,或做一些装模作样的极少数“修改”或加工。因为抄袭是偷懒,抄袭者绝对不会将几十万字、250万字的原书真的手抄一遍,或打字,根本不必这么费力。而且一字一字手抄或重新打字,就很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尽可能地消灭抄袭的痕迹:有许多与原创书籍相同,与他谎说的“底本”不同的字,就不会出现了。有的字,如《杜诗解》中,周本因责编疏忽,没有发现“问”,错为“间”,看清样时失校,陆林照抄,这种离奇的相同就不会发生。
现在原告又发现了新的证据,即中华书局官网刊载《出版商务周报》记者原业伟的文章《继往圣绝学
《出版商务报》和此篇报道的记者,皆不承认陆本《金圣叹全集》是原创之作,其引用倪培翔言论之前,先定性陆本是“修订”本,而非“一蹴而就”的原创本。
倪培翔自己也公开承认“又重新请南京师范大学的陆林教授主持出版6册修订本”,陆本是周本的“修订本”,不是自己重新汇编、校勘、标点后的新作品。但此版《金圣叹全集》封面和扉页不标明是“修订本”,作者则公然印上:陆林编校。
倪培翔承认是修订本,这就同时承认凤凰社将周锡山的整理本,给陆林作为底本,在上面略作改动(即所谓“修订”)而已。
陆林“全集”《后记》也公开承认周锡山的整理成果就放在他的书桌(“案头”)上,他就这样作为自己的底本(而不再“重起炉灶”)了。
于是,陆林本《金圣叹全集》以周本为底稿,由二被告分别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上海高院的审判长在庭审时,在原告的要求下,当场要被告代理人,交出底稿。被告代理人廖恬回答:陆林说底稿没有了。
这是被告第一次回答这个问题。底稿没有了,是谁“没有的”?是凤凰社还是陆林?凤凰社如果将底稿还给了陆林,必须有证据。底稿没有了,也应讲清情况。
被告至今没有辩护说:底稿不是周锡山的整理本。他只说“没有了”。
那么为什么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拿出底稿,被告为什么不说“没有了”,而是一直保持沉默呢?二中院审判员为何不像高院审判长那样追问被告,也同被告一起保持沉默呢?
原告还多次向二中院强调:陆林以周本为底本抄袭,是凤凰社将周本的成果背着原告赠送陆林的结果;凤凰社出版陆林剽窃抄袭本,因此凤凰社是本案的第一被告。
上海高院尚未判决,《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本案第二次专题报道,报道了本案进入上海高院审理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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