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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9日

(2014-05-09 11:21:13)
看了周锡山发来的关于抄袭证据的说明,觉得初审判决书在关键点上刻意回避,确实存在很大问题。希望高院判决书至少对两点有明确的说法:一,出版社与陆林宣称是以原刻本为底本进行点校,是他们抛开在学术界与出版界享有盛誉的周锡山本《金圣叹全集》而出陆林本《金圣叹全集》的第一理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告要求陆林交出底本,完全合情合理,初审被告一再拖延,法院判决书也对此要点也不置一辞,二审时被告辩护人宣称“底本没有了”,也就是没有证据支持出陆林版的前提理由,没有证据支持陆林不是对周本进行有意的剽窃(尽管可能是出版社主动送上门的),高院判决书对陆林版底本问题应有明确的说法。二,陆林版到底是不是周锡山版的“修订本”?如不是,出版社与陆林就没有资格盗用周锡山的研究成果,必须是另起炉灶,而且这么大的工程,要申请古籍整理的基金资助,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像在金圣叹全集中加入金圣叹年谱之类,能算是另起炉灶的理由吗?如是,为什么不按规定要周锡山自己修订?不征得周锡山同意授权?反而瞒着周锡山出版,有变换花样去骗取古籍整理基金的立项资助?高院的判决书应该对这一关键点有明确的说法。以我有限的法律知识与常识看,初审判决书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住,二审如不能纠正初审判决,发还重审是上佳选择。也让全国出版界、学术界、知识界、法律界有以此案例,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机会。不要让中国的知识分子与普通老百姓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丧失信心。邪不胜正,我坚信这一点。我关注此案,不光是为了好友周锡山。他时间很金贵,如果仅为了一点钱与一口意气,我也劝他算了。现在我坚决支持他,也希望其他对法制建设的艰巨有足够清醒认识但抱有希望,更是觉得中国没有健全的法制不行的人,都来关注此案,支持周锡山。就像不想使医院过度治疗,甚至谋财害命合法化,从潜规则变为显规则的人,应该关注与支持兰越峰医生一样。


陆林《金圣叹全集》以周本为底稿而剽窃抄袭的证据

 

陆林的《金圣叹全集》抄袭周锡山1985版《金圣叹全集》的方式,是将周锡山《金圣叹全集》的出版本作为底稿,整体抄袭,然后在上面做极少量的改动(大多是没有必要的改动,在极少量的改动中,以《金圣叹评批西厢记》为例,还出现了大量新的错误)

因此陆林《金圣叹全集》的底稿或者说原稿,是本案的第二重要证据。第一重要证据,是陆林《金圣叹全集》出版本中的抄袭证据。第二重要证据就是陆林的底稿。

因此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在5次交换证据和一次庭审中,每次都提出,被告必须交出抄袭的底稿。被告每次听而不闻,不予置理。原告强调陆林抄袭的方式是以周本为底本,被告必须交出底稿。被告每次都不理,是正常的,如果交出底稿就是交出了“罪证”。可是二中院审判员也坚决不理,对原告的要求和申述理由,置若罔闻。有一次原告在检查交换证据的记录时,发现书记员对这个要求不做记录,特地在记录稿上在醒目的地位、用颇大的字体,补上:被告必须交出底稿。法庭还是不理,判决书中也不提起原告的这个要求及其理由。

陆林声称他的底稿是原刻本,但没有证据,在原告的催逼下,被告在庭审当天上午才提供了证据:首图藏本《金圣叹西厢记》的全套复印本,并强调首图藏的《金圣叹评批西厢记》是其底本。可是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上午交换证据时,强调这个复印本,每页要交16元资料费,全书要1万多元,还要付高价复印费,“陆林怎么舍得?所以当时没有复印”。下午庭审时重复了这句话。这就证明陆林并不是像他所欺骗法庭的,是以首图本为“底本”;而且首图本不是原刻本,证明陆林并没有看到、也不知原刻本在何处收藏,他根本不是以“原刻本”作为底本。于是原告再次强调,陆林是以周本为底本抄袭的,并在当天下午庭审时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强烈要求被告交出底稿,如果拒绝交出,法庭就应该对被告作不利推定。

被告和审判员似乎没有听到似的,依旧完全不理。审判员在原告的坚持要求下,当庭要被告提供陆林到首图借书的时间和证据。

2013717日庭审一个多月之后,双方第五次在法院交换证据,被告拿出首图盖章证明的陆林在该馆查阅《金批西厢记》的记录(电子文本的原始记录电传稿或复印稿),原告当场提出,此记录显示的借阅时间,证明陆林绝对不可能在首图将此藏本全部抄录。这个事实证明陆林不是以首图藏本为底本,而是以周本为底本,陆林必须交出底稿。而且这个证明,也证明,陆林以周本为底稿,到首图去作全书校对也来不及完成。于是原告再次要求被告交出底稿。被告和法院,还是似乎不听见,就是不予理睬。

为此周锡山特于2013828日向法院和二被告发出“凤凰出版社和陆林剽窃案两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欺骗行为(附件2份)”,罗列被告欺骗法庭的言行10条,其中占特出地位的第1条,即:

 

1、虽经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拒不提供违权书的原稿、底稿;拒不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据。

2、二被告声称用贯华堂原刻本为底稿,直到717日开庭当日上午才拿出首图藏本全套

  复印件(此为被告第三次出示证据,但不愿提交原稿审核),声称以此作为底稿的证据;对原告

  采取突然袭击式的“举证”。但又无证据可证明此书是底稿。

3、被告代理人在多次追询下,拒不讲清陆本底稿的面貌和状况。原告方在庭审时和庭审前

  后多次询问被告代理人:是否见过底稿,被告向他提供证据否?代理人都沉默,拒不回答。

  被告代理人717日上午强调说明:这次复印首图藏本全书,“每页要16元资料费,陆

  林当时怎么舍得”。当场承认陆林当时未用首图藏本为底稿。

4、原告方于717日立即对被告提交的首图藏本复印件表示质疑:封面“西厢词”,与内

  页不符;首图标明此书出版于1644(崇祯十七年),与被告声称的底本是顺治刻本,完

  全对不上号(被告前言说明原刻本是顺治十三年);此书复印件的内容与原刻本有不同之处。

  此书复印件又缺乏成书时间的关键的证明页,被告提供证据时辩说:原书此页残缺。  

 

接着又提出被告和被告代理人的另有一些手法属于何种性质,请法院鉴定,以后在网上公布时也可取得更广泛的评论”,其中最重要的第一个为:

 

1、被告的证据不遵守法庭规定的截止期,直到庭审当天上午才突然拿出首图本复印件,在庭审时竟然又拿出一批证据(被告提交的第四批证据),对原告大搞突然袭击。幸亏原告方都是真正的专家,而且反应灵敏,思维缜密,善于应变,每次能够当场给以有力反击,更且每次能将被告的证据立即转化为我方的证据。换做别的人,要大吃其亏!

 

从以上资料,可知被告拒绝交出底稿,得到二中院法庭的坚决支持。二中院在2013717日庭审之后,拖延了漫长的四个多月,于20131121日完成判决书,25日到达原告手中,判决书不提被告底稿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不理会原告的一再要被告交出底稿的要求。

 

2014218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庭审此案时,原告又一次提出:被告必须交出底稿。被告是将原告周锡山出版的整理本作为底稿的抄袭本。

在庭审之前,原告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去“证据保全请求”,要求高院规定被告保全抄袭本底稿,并交出底稿。

到庭审时为止,被告依旧没有交出底稿。

于是法官当场询问我:你讲被告用你的整理本为底稿,有证据吗?

我回答:被告出版的抄袭本提供了抄袭我的大量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可以推断为被告以我的整理本为底本。

实际上,陆林《金圣叹全集》的《后记》自己已经承认,他是周本为底本抄袭的,《后记》说:

 

从事著述的全面整理,无疑会促进深入了解作者本人,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只是如果案头已有前贤的整理之作,很少有人会另起炉竈重开张,我也不例外。

 

这的确道出了所有抄袭本的一个共同手法,以原创本或其复印件为底本,或原样出版,或做一些装模作样的极少数“修改”或加工。因为抄袭是偷懒,抄袭者绝对不会将几十万字、250万字的原书真的手抄一遍,或打字,根本不必这么费力。而且一字一字手抄或重新打字,就很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尽可能地消灭抄袭的痕迹:有许多与原创书籍相同,与他谎说的“底本”不同的字,就不会出现了。有的字,如《杜诗解》中,周本因责编疏忽,没有发现“问”,错为“间”,看清样时失校,陆林照抄,这种离奇的相同就不会发生。

现在原告又发现了新的证据,即中华书局官网刊载《出版商务周报》记者原业伟的文章《继往圣绝学    出名人全集》(《出版商务周报》20120702日)的报道(现在网上还可以马上搜索、查阅和下载)

 

 全集的编纂,并非一蹴而就,还要几经修订。凤凰出版社副总编倪培翔以《金圣叹全集》为例介绍说:“1985出版4册《金圣叹全集》,影响大,发行量高,被思想界、学术界誉为思想解放的一个例证,囿于当时的出版条件,校勘未臻精妙,2008年又重新请南京师范大学的陆林教授主持出版6册修订本……

 

《出版商务报》和此篇报道的记者,皆不承认陆本《金圣叹全集》是原创之作,其引用倪培翔言论之前,先定性陆本是“修订”本,而非“一蹴而就”的原创本。

倪培翔自己也公开承认“又重新请南京师范大学的陆林教授主持出版6册修订本”,陆本是周本的“修订本”,不是自己重新汇编、校勘、标点后的新作品。但此版《金圣叹全集》封面和扉页不标明是“修订本”,作者则公然印上:陆林编校。

倪培翔承认是修订本,这就同时承认凤凰社将周锡山的整理本,给陆林作为底本,在上面略作改动(即所谓“修订”)而已。

陆林“全集”《后记》也公开承认周锡山的整理成果就放在他的书桌(“案头”)上,他就这样作为自己的底本(而不再“重起炉灶”)了。

于是,陆林本《金圣叹全集》以周本为底稿,由二被告分别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上海高院的审判长在庭审时,在原告的要求下,当场要被告代理人,交出底稿。被告代理人廖恬回答:陆林说底稿没有了。

这是被告第一次回答这个问题。底稿没有了,是谁“没有的”?是凤凰社还是陆林?凤凰社如果将底稿还给了陆林,必须有证据。底稿没有了,也应讲清情况。

被告至今没有辩护说:底稿不是周锡山的整理本。他只说“没有了”。

那么为什么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拿出底稿,被告为什么不说“没有了”,而是一直保持沉默呢?二中院审判员为何不像高院审判长那样追问被告,也同被告一起保持沉默呢?

 

原告还多次向二中院强调:陆林以周本为底本抄袭,是凤凰社将周本的成果背着原告赠送陆林的结果;凤凰社出版陆林剽窃抄袭本,因此凤凰社是本案的第一被告。

 

上海高院尚未判决,《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本案第二次专题报道,报道了本案进入上海高院审理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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