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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V.莱登/文
李季璇/译
洛扶雷斯藏稿中的洛克作品
1704年,72岁的约翰洛克在临终前,将个人藏书逾3000册之半数及其所有文稿、书信赠予其外甥,即,英格兰大法官彼得·金勋爵。[1] 这一遗赠直至1942年仍由金勋爵的后人所保存。
{……}洛克的私人文稿在藏稿中可分为两个系列:(a)信件,约3000封;(b)各种手稿,包括日记、笔记等,凡此约1000余篇。
{……}洛扶雷斯藏稿的神学论文中最重要的分别是洛克早期关于(宗教)宽容及政权与教权之争的作品。其次则是关于灵魂不朽、自然的及启示的宗教,三位一体之争及新教徒发表异见的权利的学说。总之,洛克与其他人就这些论题所展开的讨论,使其神学思想迅即得到支持或遭致反对。
洛扶雷斯藏稿的医学论文则从未受到过关注,可能是由于它们是以速记写成的缘故。但也仅有以文字写成的那些文章中包含着重要信息,特别是涉及到洛克与托马斯·西德纳姆(Thomas Sydenham)之间的关系。
洛扶雷斯藏稿的科学论文主要是天文学与几何学的备忘录,绝大部分是洛克在蒙彼利埃和巴黎时与法国的科学家们探讨的结果。另外,其中也有证据表明洛克曾对炼金术和玫瑰十字会的文学作品发生过兴趣。
根据藏稿中所保存的洛克早期有关货币及其流通的文章,可更深入探寻洛克有关货币问题的思想并可能获得比迄今为止更为详实的内容。其中最早的手稿写于1668年,也即,在他出版论货币的第一本著作(1692年)的24年前,其次是1674年的手稿;最后的手稿写于1690年。这些“古老作品”的重要性被认为它们已遗失的弗克斯·鲍恩(Fox Bourne)[2] 发掘出来。洛克在1695年出版的论货币的第二本著作的准备性工作可能同样是由几篇他那些至今未为人知的作品构成,它们写于1695年夏天,作为对那些担任公职的朋友们转给他的官方报告的回应。它们显示了洛克对于1695年12月政府在再造货币的准备性工作中所采取的各种政策的影响。
关于经济及殖民史的论文,有的为洛克所著,有的是他人所著,主要论及国内外贸易、贫困、爱尔兰纺织业、弗吉尼亚的统治、在达里安峡部的苏格兰殖民地。其中有些作品已出版或其原件按年代顺序存放于公共档案馆中。那些尚未出版的作品表明,洛克在约翰·萨默斯(John Somers)先生于1696年所组建的新贸易部中担任政府专员时,对他参与过的筹备工作发挥着远远超乎后人想象的作用。
最为重要的洛克未出版的哲学手稿则是一系列关于自然法的作品——它们已尽收于此书中——以及几篇速记及其誉稿也一一收入此书。此外,本书还收录了洛克对威廉· 金,即,都柏林主教的作品评论,[3] 1692年洛克对约翰·诺里斯(John Norris)的《对新版<</SPAN>人类理解论>的一些思考》的“回应”,其中有些短篇构成了洛克初涉伦理学的部分尝试,并且有几篇出版作品的手稿与其印刷本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正如我之前所言,洛扶雷斯藏稿中部分内容已经公之于众,那么,借此机会,我将按出版的年代顺序将之逐一列出,并附上那些因出版之故或查阅过洛扶雷斯藏稿或已获得文献副本的著作者名单。
1、《国家审判》(T· B·霍威尔编,ⅹⅲ(1812),917-34)。涉及1696年反托马斯·爱肯海(Thomas Aikenhead)渎神事件的审判进程的信件与文件。它们被公认为金勋爵之藏稿中的内容,因而系根据洛扶雷斯藏稿中的原始文献所出版。
2、《约翰·洛克生平及书信》。由第七代金勋爵出版于1828年,1858年第三次再版。其中公布了洛克的 98封信件及其日记中若干手稿和摘抄。这无疑是藏稿中最令人感兴趣的内容,但是金勋爵所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还远远不够。最重要的洛克传记作家,H·R·弗克斯·鲍恩(见1876年的《约翰·洛克传》)就并不熟悉洛扶雷斯藏稿中的原始内容,而是从金勋爵的传记中借用了相关内容。
3、《大法官传》。坎贝尔(Cambell)勋爵著,ⅳ(1846),583 note,and 4th ed.,ⅳ(1857),233 note。
4、《艾萨克·牛顿先生与柯特斯教授的通信》。J·艾德斯顿著,1850,p.276 note.
5、《洛克与西德纳姆》。约翰·布朗著,1866年,p.133.
6、《安东尼·阿什利·库柏——第一代沙夫茨伯利伯爵传》(1871),W·D·克里斯蒂著,出版了一些关于沙夫茨伯利伯爵的重要文献。
7、《洛克》。A·C·弗雷泽著,1890年。
8、《沙夫茨伯利伯爵生平、未出版书信等》。B·兰德著,1900年。
9、《洛克和克拉克的通信》(1927)和《论理解力、知识、观念与同意》(1931)。由B·兰德分别根据91封由爱德华·克拉克写给洛克的信件及1671年洛克《人类理解论》的两篇早期手稿其中之一所著。
10、《洛克<</SPAN>人类理解论>早期手稿及其日记摘抄》(即《稿A》)。由R·I·阿龙与J·吉布于1936年根据洛克那两篇在1671年完成的《人类理解论》另一篇手稿及其日记选录编著。选录内容中有一部分已在金勋爵的著作中出版过。阿龙教授于1937年补充了一些新的材料并出版了《约翰·洛克》一书。
11、《约翰·洛克的政治哲学》(1950)。J·W·高夫著,书中的摘录内容引自于第一章和最后一章所列出的文献,附录中则有一部分洛克《论宽容》最终修订版中的内容。
12、C·S·威尔小姐在“笛卡尔对约翰·洛克的影响。一种传记性研究”中引用了某种新材料(《世界哲学评论》(Revue international de philosophie,April,1950,pp.1-21)。
13、G·博诺在《文学研究与评论》(Revue de literature compare,1950,pp.481-520)中公布了16封杜博斯致洛克的信。不久后,他又编著出版了另一本洛克旅居法期间与当地知识分子进行思想交流的书籍。
14、《十七世纪的英国索齐尼主义》。1951年,H·J·麦克拉克伦著,其中涉及了洛克的藏书目录及其它一些文章(pp.326及pp.330,n.Ⅰ)。
15、《拉尔夫·卡德沃思》。1951年,J·A·帕斯莫尔著,提及藏稿中的一些书信;参见 p. ⅸ.
16、J·洛夫公布了一张洛克所列具的1679年法国禁书的清单(《法国研究》1951年,pp.217-22)。
17、J·洛夫在《洛克法国之行(1675-1679)》(1953)中重编了洛克在法国的日记,并出版了洛克在此期间的部分信件及其他一些论文。
洛克的《自然法论文集》
洛扶雷斯藏稿中有许多关于自然法的论文手稿。然而,它们在彼得·金所著的《约翰·洛克生平及书信》一书中或依藏稿之序移入博德莱安图书馆馆藏的目录中均未予以提及。
{……}我已罗列了所有可获得的关于洛克自然法作品之出处的线索,现在不得不作一个连贯的交待。
自1660年王政复辟以来,洛克便进入其创作生涯的一个重要时期。在此期间,有一个始终萦绕于他心中的主题,数个世纪以来,它亦让法学家、政治理论家、神学家和道德哲学家们求索不已。洛克就这一主题以拉丁文阐述出来的、符合某种学术讨论的传统范式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得益于他自己及其朋友陶尔森的共同努力,陶尔森就此所做的一切与洛克难分伯仲。他们于何时开始对自然法思想有所交流无从确定,但有可能始于五十年代末,当时他们已就自然法的存在问题以我们在MS.B的第一篇论文中所见到的那种形式展开了大量的辩论。然而,洛克不可能在1660年以前完成其所有的甚或绝大多数自然法论文,因为有证据表明,洛克这一系列自然法论题的最后几篇论文已很大程度地受到那些他在1660年才开始研究其著作的作者们的影响(导论第五部分对此将有一个更充分的说明),并且由于他的第五篇自然法论文相当多地提到了一本极有可能于1662年出版的英文旅行著作。而MS.A中的六篇论文好象写于六十年代早期的某个时候,尽管按目前的解释,它不可能迟于1664年。洛克动笔完成这些论文的初稿后,由文书誉写在时间标为1663年的一本小册子上,前三篇自然法论文的手稿亦从此随之消失了。当时负责誉写的文书显然不通文墨,也不精通拉丁语,以致洛克不得不对那些誉写的文稿作详细地修正并查漏补缺。他还有增补段落并进行其他修改,因而使得这一抄本与初稿有些许之不同,此即我们称为MS.B的手稿,并出版为现今这本书。至于洛克让人誉写的这本手稿为何派生出自然法论题的最后一篇论文,先对其内容一探究竟方为明智之举,那么,让我们进而参考以下线索。
洛克在MS.A的最后一篇论及是否人们按自然法生活便能获致幸福,答案是否定的。尽管其论题与其余几篇不无关联,却并没有为洛克立即完成以承接前篇,它被单独列于其笔记的另一结尾处。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它的拉丁文手稿中有些语句在MS.A中先是为洛克用速记写成。鉴于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洛克极有可能在1664年期间学过速记,这篇论文便可能直至那时才完成。此外,在MS.B中,其“根据自然法”的说法已改换成更常见的“根据本性”(by nature)。在MS.B的一个标题中,洛克指明这是1664年的学监“告别”演说,结尾处则标附有“Thus thought,J.locke, 1664”(Sic Cogitavit J.locke,1664),他想以此表明这最后一篇自然法论文的不同之处,并且是特意为学监的告别演说所作。据我们所知,洛克曾于1664年担任过道德哲学学监,显然这是他在年底卸任时所写的并大约要在基督教会学院发表的演讲稿。其标题是按“告别”学监的传统模式所拟定。[4] 洛克在演讲稿中用一种冷嘲热讽的方式描述了人类的不幸及其对死亡的渴望。他认为并非恰好是古代的哲学家们发现了幸福,因为“包括所有这些思想在内的哲学就如同一片盐份充足却咆哮不止的汪洋大海”。讲稿第二部分的主题与任期内工作及卸任之如释重负有关,以此表明一年来的经历并向基督教会学院的院长约翰·费尔(John Fell)、副院长贾斯帕·梅恩(Jasper Mayne)、以及学院的所有其他同事和学生道别。单独向某人告别的内容一开始都使用了与告别对象之头衔相当的称呼或诸如荣誉受禄牧师(Praebendarii)、教师们(Magistris)、火炬手(Vespillones)、战友(Baccalaurei), 学者们(Scholares),而这些称呼并未在MS.A中出现。这份以“别了”一词作为结束的演讲稿将在本书第220页出现。
{……}或许洛克在离职后曾为这些自然法论文忙活了数月,但此后以至晚年,自然法的论题却从其视野及作品中消失了。1665年底,牛津大学再度请其回校任教,此后20年间,洛克的兴趣与研究都转向了不同的领域。直到1687年-1692年,这些论文才在蒂勒尔的信中再次被提及。我们从中得知的是,洛克已数次向朋友们表达过修订和完成其早期自然法论文的意愿,而蒂勒尔也鼓励过洛克的这一想法并期盼他出版自然法的著作。当时的洛克似乎对此丧失其兴趣;他所做的一切只是让文书布朗先生誉写了一份字迹工整的手稿(MS.C),一经完成便再无进一步的关注。有关这一研究会受到贵格教派[5]的质疑的担忧不可能成为洛克放弃自然法论题的写作及出版计划的真正原因;对此,蒂勒尔似乎本就有所怀疑。因为这些论文甚至包括洛克对“自然之光”(即“本性”)的肯定及对传统与普遍同意所持的怀疑论调并无丝毫冒犯贵格派教义之处。
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考虑洛克在八十年代晚期所著成的《人类理解论》之卷一及其他地方均论及过自然法,这些内容正如我们从蒂勒尔1690年的那封信中所看到的,当时曾一度在牛津引起过误解并被指控为霍布斯主义;而这一切每每令洛克深感不安。某种程度上正因其面临这一窘境,蒂勒尔才促使他出版关于自然法的著作,以藉此阐明《人类理解论》中的模棱两可之处。蒂勒尔认为,洛克对自然法的详尽阐述“将构成其关于自然法的研究的第二阶段”。的确令人费解的、也令诸多评论表示迷惑不解的事实是[6]:自然法作为洛克整个哲学体系的基本概念从未在其任何公开的著作中得以详尽的论述,甚至于对它的探究也显然为洛克所拒绝了。[7] 或许可解释为:洛克最初意在保留对这一论题的早期思想以作专著发表。但是可能因其哲学与神学著作的出版引起了争议,使洛克改变了初衷而宁肯放弃对这一从未发表过的、有所争议的论题的深入探讨。然而,似乎在其他著作出现以前,洛克对此已有所犹豫,因而我们还将就他为何改变这一初衷的原因再作一番解释。
下述之五种原因,或许其中任何一种本身都足以说明洛克自然法论文何以未能出版。
1、大体而言,十七世纪下半叶的作者们更喜欢用拉丁文写作。塞缪尔·帕克(Samuel Parker)[8] 表明尽管其前辈理查德·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已发表过拉丁文著作,但他之所以用英文写作自然法论文,乃因那些转变为怀疑论者或无神论者的人之中有绝大多数人需要道德教诲,却不通晓拉丁语。蒂勒尔也在其自然法著作的自序中解释道,他意图象坎伯兰1672年所出版的《论自然法》那样使用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英文版本。那么,设想洛克的顾虑是因为拉丁文被转译成英文过于费事就不是毫无道理的。
2、洛克关于自然法的大量论述在其1690年的著作《人类理解论》中被发现了。[9] 与其说它们是在谈论自然法,倒不如说是关于知识论的讨论,它们主要是作为反驳天赋观念的一部分内容出现于该书首卷中。因此,某种意义上,洛克的自然法论文似乎被他当作《人类理解论》之一部分最初手稿在使用,并且是在未出版时就已悉数纳入《人类理解论》之中。
3、洛克在其出版著作及致威廉·莫利纽克斯(William Molyneux)的数封信中极力所坚持的一种关于证明伦理学体系之可能性的观念已渊源于他早期的自然法学说中。我们也许会认为他之所以从未去证明能够给予这一论题以详尽的或令人确信的阐释,就在于他自身对它的理论根据有所怀疑。正如我们将在导论第七部分中将要了解到的一样,洛克的快乐主义学说的发展及其晚年所主张的某些其他观点的确使他难以全心全意去维护其自然法学说。
4、在1660年的王政复辟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期间,洛克的观点可能在沙夫茨伯利伯爵的影响下也转而开始捍卫法律与世俗政权,并最终为个人权利与自由进行辩护。像这样的转变必定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他对那些站得住脚的早期观点的信心。
5、自然法论文毕竟是洛克早年时的作品,尽管洛克著述它们时年仅三十多岁时,但几乎时隔三十年后,他才出版自己的首批著作。那么,洛克早年的自然法论文较之其后期的作品当然有欠成熟,并或许会使其羞于公诸于众。
[1] 彼得·金(1670—1734),洛克叔父(彼得·洛克)之女安妮·金的儿子,即,金一世勋爵或彼埃尔•科斯特(Pierre Coste),洛克的继承人和文稿执行人。
[2] 见其《约翰·洛克生平及书信》,1876,ⅰ.313.
[3] 参见莫利纽克斯(Molyneux)在1692年夏天写给洛克的一封信(《洛克著作集》,1801,ⅸ. 291)。
[4] 关于18世纪“送别学监”仪式的一些细节可参见H·L·汤普森的《基督教会学院》(1900,pp.137 f.)
[5] 参见蒂勒尔1687年8月29日的信件。
[6]
例如,H·C·福克斯克福特的《哈利法克斯的生活》,1898,
ⅱ.
[7] 参见《政府论》(下)第二章,第12节,以及R.I.阿龙的《洛克<</SPAN>人类理解论>早期手稿及其日记摘抄》(1936,par. 26, p. 39)。
[8] 参见《一种关于自然法的神圣权威与基督教的论证》的序言,1681,pp.ⅰand ⅸ.
[9] 其中有部分发现于1671年的《稿A》且特别是《稿B》中(兰德编,1931年)。
(供稿人:ZS-CD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