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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正义的光芒普照人间——读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孔令奎

(2012-03-16 10: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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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书评书话

立法制作正义,司法运送正义。司法是个性化的作业,偏爱个案正义,充满着不确定性;法律是普适性的规则,关注普遍正义,追求确定性、一致性和连续性。如何通过个案裁判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正义性,消弥法律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冲突,如何通过司法程序诠释法律、彰显正义,从而达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法律宣示的正义普照人间,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慧,历练着法官的司法艺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就像屹立在充满激流和暗礁的司法航道上的一座明亮的灯塔,给我们指明了航向。在拉伦茨看来,法学方法的任务在于为人们寻找法律答案提供一种思考的路径,“将隐含在法律中的正义思想、目的考量付诸实践,并据之为裁判”,借以可以引导法官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借以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并为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所作的价值判断提供事后审查的标准。

 

 

作为一种规范科学,法学有着特殊的思考形式:既是价值导向的思考,也是体系性的思考。拉伦茨认为,立法者借规范来规整特定生活领域时,通常受规整的企图、正义或合目的性的考量,它们最终又以评价为基础,因此,要理解法律规范就必须发掘其中所包含的评价及该评价的作用范围。因此,不管是在法律适用的领域,还是在法教义学的范围,法学涉及的主要是“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同时,拉伦茨认为,发现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并以体系的形式将之表现出来,乃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依形式逻辑规则建构的、抽象的、一般概念式的体系,是许多法律的体系基础,拉伦茨将其称为“外部的体系”。在此体系内,法律问题仅借逻辑推理即可解决。这种体系逻辑上的封闭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而且在此等体系界限内,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问题被逻辑涵摄问题所排斥,将切断规范前后的评价关联,不适应法学的“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据此,拉伦茨提出了需具体化的法律原则及规定功能的概念所构成的“内部的体系”。法律原则构成了“内部的体系”的基石,法律原则并非案件事实可以涵摄其下的一般规则,其毋须被具体化,与规则的适用不同,原则只能以或多或少的程度被实现。规定功能的法概念是原则与抽象概念的媒介者,在内容上比抽象的概念丰盈。有些“内部的体系”贯彻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成为一种“开放”的体系,只有“开放”的体系,才能清楚指出法秩序“内在的理性”、其主导性的价值及其原则。

 

 

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适用,解释不仅是法官社会生存的唯一方式,而且是法律获得生命的唯一方式。拉伦茨将诠释学的思考方式引入法学,认为“作为理解之学问的法学”必须进入复杂的“诠释学上的循环”才能被透彻理解。理解的程序不是以一种“直线”、单向的方式进行,而是以对向交流的步骤来开展,开展程序则以各步骤的相互解明为目标。从个别到整体、从整体到个别的这种理解的循环运动并非单纯地返回原来的出发点,而是将整个文字的理解提升到新的层次。

拉伦茨还将哲学解释的立场运用于法学,在理解程序中引入“先前理解”,将“先前理解”作为适切理解的前提要件。“先前理解”涉及文字拟处理的事物以及用文字言说时所应用的语言。法律家所需要的“先前理解”,不仅与“法这个事物”、提及前者的语言、法律文字、法院裁判及传统脉络有关。然而,“先前理解”不同于排斥法官的“先入之见”,法官必须先取向于法秩序的准则。也即法官必须在自己的先前理解与法秩序准则之间,反复进行对向交流的“理解循环”,不断修正自己的先前理解,直至获取正当的个案性裁判。

各种解释标准并非可由解释者任意选择的不同解释方法。拉伦茨还将法的解释与法的续造看成同一思考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认为法官造法可以在三个不同层面上依次展开:首先当法律规则出现模糊或矛盾的时候,需要立足于法的本意进行法的解释,其次当出现法律漏洞但仍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之内,需要法官根据立法目的,创造出一个法律规则,此乃法律内的法的续造;最后,当所面临的案件类型超越了原来立法者的考量,未被原立法目的涵盖时,法官需要在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内创制法律,此为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法律续造的方法包括:类推适用、目的论限缩、法益衡量、依事物的本质、依法伦理性原则等,这些方法均需运用“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传统事实与法律二分思维模式下,法律适用被看作简单的逻辑涵摄过程。这一逻辑涵摄过程被拉伦茨称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结论则是:对此案件事实赋予该法条所规定的法效果。拉伦茨对传统涵摄推理模型进行了反思,认为法律适用的重心不在最终的涵摄,而在于“就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判断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各种要素”。司法裁判的关键在于案件事实如何形成、裁判规范如何建构、事实与规范如何对应。对此,拉伦茨提出的评价模式是一种取代传统涵摄推理的法律适用模式:“取涵摄而代之者乃是:以比较、含有评价性质的衡量为基础之归类。”

在案件事实的形成、裁判规范的建构、事实与规范的对应等法律适用的各个环节,拉伦茨将其“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和“诠释学循环”之法学方法贯彻其中。在无限多姿多彩、始终变动不居的事件之流中,为了形成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总是要先做选择,选择之时,判断着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因此,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并非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断者,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与法规范之间往返返流的过程,是判断者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对向交流、相互解明的思想过程,一种“诠释学意义上的循环”。

法官适用法律亦是一个“目光之交互流转”于规范之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过程。“与此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逐渐转化为最终的(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而(未经加工的)规范条文也转化为足够具体而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规范形式。”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从需要裁判的具体案情及该案情所提出的特殊问题出发,不断地对法律中包含的判断标准进行明确化、具体化。

 

 

司法是一门关涉价值判断的实践科学,一个合理的价值判断必须诉诸一个确定或相对确定的价值等级体系,而问题在于,我们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由价值及法益构成的确定阶层秩序,由此可以像读图表一样获得结论。因此,方法上的提示仅仅提供方向上的协助,可以审查思考过程中是否遗漏重要的观点,可以强制解释者说明解释过程。但仅此并不足以保障价值判断的客观性,这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局限。正如拉伦茨所说法学方法论既非“法学的形式逻辑”,亦非“解题技巧的提示”。

一位哲人说过:“地球是圆的,但建筑师并不能放弃在地球画直线的努力。”同样,尽管法学方法不能完全保障司法裁判的正当性,但法官却不能放弃对裁判正当性的追求和对法学方法的探索。这就是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带给我们的启示。

(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11118日第7版,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供稿人:zf-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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