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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游客闹香港,“消费者身份”更重要

(2013-05-04 09:54:23)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五一”小长假期间,香港发生首宗内地游客投诉旅行社事件,来自辽宁的一家四口表示“心里不舒服”,哭着要旅行社赔偿。据了解,深圳青旅旅行社已向郑某一家4口共赔偿2000元及安排酒店一晚住宿解决事件。( 53日《新闻晚报》)

这沈阳一家四口在香港的遭遇很容易想起香港导游强迫内地游客购物的事件。然而,在这次,舆论却呈现“一边倒”的局面,一味谴责这对夫妇“丢脸丢到香港去”,其中的原因不外乎是那句“我们也是有一定身份的人”。如果没有这句话,只是基本的对旅游质量的投诉并报警到底会不会引起舆论的过度谴责呢?这拷问国民的价值意识提升。其实,这对夫妇的做法到底有没有错,到底合理不合理才是问题的根本,那些话“有一定身份的人”仅仅是舆论一厢情愿的解读,甚至有人呼吁将这两个人“人肉”出来,这就有点过头了。毕竟,这俩人并没有违法,也不触犯道德,他们仅仅是“有身份”的游客而已。

据悉,这位丈夫姓郑,辽宁人,自称为公务员,与妻子、女儿及岳母报团参加深圳青旅旅行社三日两夜港澳游。他们的遭遇是大巴晚点和导游态度恶劣,作为消费者对于这样的遭遇应该忍气吞声还是仗义执言?他们提出的要求是3000元港币及3晚住宿,这样的要求到底过分与否也是问题的关键。对于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发现与合同内容违背的条款,有理由进行投诉,这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看,郑先生一家并没有任何错误。及时要求过分也可以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因为“消费者是上帝”的观念应该灌输在市场经济的每一个领域内。

在这起事件中,显然的是因为那句“我们也是有一定身份的人”激怒了网友的情绪,可能他们的身份并不怎样,仅仅是个公务员而已。但是,无论背后是那种身份,首先的身份是公民,是消费者身份。去香港旅游,应该和团费的服务条款一致,时间和地点如果出现纰漏可以让旅行社道歉和赔偿。声泪俱下的控诉,最终获得的赔偿,难道不是每一个消费者在面对合法合理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应该具备的反应吗?他们即使是真的“有身份的人”也只是话语,并没有动用自己的“身份”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他们行使的不过是消费者身份的维权罢了。

与其一味谴责“有身份的人”这句话,不如抽丝剥茧看看他们到底有没有错;如果忙着去“人肉”其真实身份,不如看看他们的维权过程。作为消费者的他们,交纳了团费,理应享受到响应的待遇,大巴迟到,态度蛮横本身就是不应该有的。如果连这样的维权都被谴责的话,理性的边界到底在何处。(文■王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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