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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怀孕”是种歧视

(2013-04-26 11:29:27)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只要到了结婚法定年龄,若已婚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女方可以随时怀孕。然而,今日上午,有热心网友反映,称高邮一中学的女教师生育权利就没那么“自由”了,学校出台了女教师生育暂行规定,准备怀孕的女教师提出申请后,需要由校长签字后才能怀孕,对此,一些网友意见颇大,认为很不人性化。(425 人民网)

生育权是女性的自由权利,但在工作中往往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歧视。江苏这一中学的规定更可为奇葩一枚。怀孕需要提前申请,还需要校长签字后才能怀孕,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首先其侵犯了女教师的隐私权利,缘何需要提前申请才能怀孕呢?其次对女教师构成严重的歧视,是对女性的不尊重;最后,这样的行为规定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女教师怀孕与否的国家规定相左。因为女教师怀孕与否完全可以说是一个极其私密的事情,有计划生育国策的约束就已经可以,完全没有必要再次出台这样的规定。

该学校的规定初衷不难看出,就是为了保证教学秩序的顺利进行,而由于女教师怀孕生育都需要请假很长一段时间,于是造成教学秩序的一定影响。但是,良好的初衷也不能办坏事。好心办坏事的例子,这就是最好的一个。学校的教学秩序要维持,需要女教师的支持,女教师自身的问题也需要学校支持。双方并非是一个完全对立的关系,将女教师怀孕的事情上升到必须校长批准的高度上来,可以说,本身就过高提拔了这样的对立。我们可以理解学校的苦衷,自然也会理解女教师们的辛苦。对于女教师的规定背后其实隐藏着对于女性职业的一种歧视。

由于女性需要怀孕、生育,各个企业都会对年龄和婚育提出相应的要求,学校的“批准怀孕”不过是登峰造极的表现罢了。这背后掩饰着用人单位的一种线性思维模式,以为女教师的生育会影响到学校的教学秩序。其实,在任何用人单位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这考验的就是用人单位本身的智慧,而不是透过这样的苛刻规定进行歧视。面对女教师的怀孕和生育问题,学校应该做的就是统筹规划,有预见性地制定对策,比如替班、招聘临时教师等等方式来弥补这样的暂时空缺,而不是希望通过“批准怀孕”的方式约束。

女教师怀孕生育本身是一种权利,需要学校的尊重而不是歧视。学校对于女教师权利的尊重也就是对自身的尊重,“批准怀孕”颇有竭泽而渔的黔驴技穷味道,体现了学校的智慧远远没有达到很高的程度,仅仅停留在这样的线性思维模式上,对女性教师进行歧视。(文王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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