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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教授林江表示:“公共财政为H7N9禽流感买单的呼吁非常有道理,但必须要有一个前提。”他认为,使用公共财政资金为H7N9禽流感患者买单的前提是:H7N9禽流感具有人到人的传染性。“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了人到人的传染,患者除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受损,还会对公众产生影响,传染其他人。”他认为,目前禽流感患者治疗费由政府财政买单,时机不太成熟。(4月6日 《羊城晚报》)
面对H7N9禽流感疫情,到底应该谁为其埋单成为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南京的感染者卖房的经历和安徽的感染者难乎为继都为此敲响了警钟。那么,公共财政到底该不该为其埋单呢?专家的观点是目前的时机还不成熟,因为还没有到达人传人的阶段。其言外之意十分明显指向了公共财政面对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该有“门槛”。可是,作为纳税人的汇集,公共财政理应对公共的卫生事件作出积极的贡献,为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们撑起一片天,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缓解人们对于疫情的恐慌,也减少公众对于自身患病的担忧。
专家的观点有时候是正确的,却是不合时宜的。目前的H7N9疫情尽管只有18例,但其到底如何传播,到底能不能人际传播等诸多细节问题尚不明朗。但是在如此前提之下,每一位患者的治疗费用又是高昂的,面对每天近万元的诊疗费,一般的家庭都难以负担,尤其是无业人员和城市低收入人群。假如这样的费用需要个人负担的话,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在这种不可能的情况下,只能出现消极就医的局面。医院和保险公司能否为此埋单?医院已经不是纯粹的公益机构,保险公司的险种也极其有限,那么,只有依靠公共财政一途才能将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对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月3日晚紧急发文,要求医疗救治费用按照规定渠道解决,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其实,早在2003年5月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第62条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可见,对于公共财政救助和对重大疫情患者伸出援手乃是有着法律依据的,需要真正落实这些政策才能将疫情控制起来。(文■王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