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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周喜军会不会被判死刑?

(2013-03-06 21:07:02)
标签:

周喜军

长春杀婴儿

死刑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347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长春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丢失,车内有一名两个月的男婴。35日晚,记者从吉林警方了解到,经昼夜连续工作,通过多种侦查手段,公安机关将周喜军列为“304”案件重点嫌疑人。迫于公安机关强大压力,周喜军于351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被人广泛关注的两个月大孩子已被其杀害。(36日《北京晨报》)

对于自首的周喜军到底应该面临如何审判?这应该是小皓博被杀之后舆论关注的焦点。由于其自首,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而如何减轻和是否减轻将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精神看,周喜军的自首情节是主动投案,理应受到减轻的处罚。但是,面对着滔滔民意,到底将如何判决只能拭目以待,但如何避免最终的审判之槌被声讨之声淹没将考验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和法律精神。

周喜军从盗窃车辆到杀死婴儿,从盗窃行径变迁到故意杀人,自然是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尤其是将一个只有两个月大的孩子杀害,残忍程度,血腥程度都不容赦免。死刑的判决在中国有例外原则,对于未满18周岁、孕妇、75周岁以上的人可以免除死刑的处罚。周喜军显然不在这个例外原则之内。只是,其自首的情节到底应不应该考虑也是一个现实问题。自首与否,对于警方办案意义非同小可;假想此人仍逍遥法外的话,会是何等模样?不过,最难以理解的是此人缘何杀人之后还敢自首呢?

对于周喜军的这起事件,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应该是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的判决,在二审被判死缓之后,民意滔天的情况下,最终被判处死刑,可谓民心所向。然而,不能不警惕着其中的逻辑,法律的逻辑是独立审判,如果每次的审判都收到民意的侵扰是不是有损公正?民意的汇集本身是来自于民间的意见,表达着最朴素的意识。这种民意不得不重视,但不能影响法律的最终判决,否则,法律将变成摇摆不低的钟摆,没有了法理的积淀,成为随民意而波动的浮萍,这不是法治国家的标志。

从昨晚到今天,网络上对于周喜军的咒骂之声和声讨之意不绝于耳,诸如立即判死刑、五马分尸、禽兽不如等等都出现。这也说明,当社会形势出现变化的时刻,人们的反应如何,也检验着一个社会的成熟度。毕竟,道德的声讨代替不了法律的审判。周喜军故意杀人和盗窃最终将有法院判决,将这样的判决交给法律去负责,而不是在网络上肆意声讨,甚至谩骂本身就是一种理智的表现。判决如何将有法院做出,如果不服可以继续上诉,这些都是一种权利,切忌让民意的砝码强制加在法律的天平上才是正途。(文■王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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